规划广州第二机场,广州通用机场!《广州综合交通枢纽总体规划(2018-2035年)》正式发布

规划广州第二机场,广州通用机场!《广州综合交通枢纽总体规划(2018-2035年)》正式发布

1月10日,临云行小编获悉,《广州综合交通枢纽总体规划(2018-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今日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上正式发布。 《规划》指出,要统筹构建机场体系,支撑外围新城发展。扩大规模,拓展功能,依托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建设国际航空枢纽港,大力发展临空经济,建设成为国际领先的空港经济示范区。在城市东部和南部地区,预留控制机场用地,做好场址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珠三角军民航机场布局调整规划研究广州第二机场,结合周边空域研究规划广州通用机场。强化空铁联运,建设白云国际机场至主城区快速直达的轨道交通通道。统筹运输与通用机场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航空需求。 广州综合交通枢纽总体规划(2018-2035年) 前言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36号)明确广州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际商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设北京、上海、广州等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为落实广州建设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国家战略,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评价 (一)基础设施。 广州是我国涵盖海、陆、空各种运输方式的典型枢纽代表,是全国三大综合交通枢纽之一,主要基础设施包括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州港、铁路枢纽、公路站场及集疏运网络等,枢纽格局基本形成。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是我国三大国际航空枢纽机场之一,现有3条跑道,飞行区等级为4F级。2017年开通国内外航线307条,其中国际航线153条,机场旅客吞吐量6584万人次、货邮吞吐量178万吨,世界排名第13位、19位。 广州港是全国沿海主枢纽港和集装箱干线港,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个港口有海运贸易往来,沿珠江两岸至入海口依次分布着内港、黄埔、新沙、南沙等四大港区。2017年港口货物吞吐量5.9亿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2037万标箱,世界排名分别为第5位、第7位。 广州铁路枢纽是华南地区重要的特大型铁路枢纽,拥有京广铁路、广深铁路、广茂铁路、广珠铁路、南广铁路、贵广铁路和京广高铁、广深港高铁,广珠城际、广佛肇城际。广州铁路枢纽已形成以广州南站、广州站、广州东站为主,广州北站为辅的“三主一辅”客运格局;货运体系依托江村铁路编组站,主要有下元、大朗等铁路货场,以及鱼珠、黄埔东两个港前站。2017年广州铁路客运发送量为1.17亿人次,货运发送量为1924万吨。 广州公路枢纽是华南地区最大的公路主枢纽,拥有京广澳高速、大广高速、二广高速、广深高速、沈海高速、济广高速等高速公路,交通运输发达;共有五级及以上公路客运站28个、公路货运站36个。2017年广州高速公路里程为972公里,公路客运量为2.54亿人次,货运量为7.7亿吨。 (二)客货运输。 1.旅客运输。 广州对外旅客运输分为对外长途客运和珠江三角洲城际客运两个层次: 对外长途客运。总体来看,公路在运输体系中占比偏大,铁路其次。在方向分布方面,往北京、武汉等正北方向客流比重最大;往长三角、福建等东北方向,往贵州、四川等西北方向客流比重其次并相近。 珠江三角洲城际客运。以广州为中心的珠三角各城市之间联系紧密,相互间城际客流量大。目前城际铁路网尚未形成,仍需依靠国铁干线网发送,城际客运以私人小汽车为主,轨道和公路客运为辅。 2.货物运输。 广州货运量始终位居国内前列,年增长率为10%左右,且以公路、水路运输为主。其中,广州港油气制品、铁矿石、粮食、滚装商品汽车和集装箱货物运输呈现较好增长,港口集疏运以水水中转为主;铁路货运主要发送品类为煤、金属矿石、石油、集装箱等;公路货运量逐年增加,但增速放缓。 (三)总体评价。 1.功能作用。 随着珠三角区域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和一系列重大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广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得到了巩固。 一是各种交通方式齐备,交通枢纽功能相对完善。 广州枢纽基本具备了区域间以民航、干线铁路、海港、干线公路为依托,区域内以城际铁路、公路、内河航运为支撑,枢纽内以城市轨道为骨干的辐射服务能力。 二是枢纽布局基本合理,支撑城市空间作用明显。 广州枢纽基本形成了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州港南沙港区为龙头,以广州站、广州东站、广州南站、江村铁路编组站为核心,以公路客货运枢纽站、地铁枢纽站为补充的空间和功能布局,整体结构基本合理,支撑了广州市城市空间拓展和布局的优化。 三是枢纽辐射能力较强,带动产业发展效果较好。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充分发挥国际中转、对外门户、国内枢纽功能,已经形成了覆盖亚太地区、辐射全球的航线网络;广州港积极拓展国际国内航线,航线通达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个港口,成为全球物流链中重要的一环;广州依托国家干线铁路网和干线公路网,形成了辐射全国各方向的运输网络。上述综合交通辐射服务功能的发挥,为区域发展与产业升级提供了较高水平的引领作用。 四是交通衔接水平提升,综合服务效率显著提高。 2017年广州已建成13条(段)城市轨道线路,运营里程391公里,衔接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州站、广州东站、广州南站等主要客运枢纽;常规公交网络已基本完善,形成了覆盖全市域的服务网络,并与203个城市轨道交通站紧密衔接;水上巴士系统已开通14条航线、28个码头,总里程达53.9公里,进一步方便了公共交通出行。 2.存在问题。 广州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和布局与我国重要中心城市的定位和建设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的要求仍有差距。 一是国际航线不够完善,国际功能有待拓展。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际航点数为87个,与首都国际机场、上海浦东机场、香港国际机场相比偏少,需进一步开拓国际航点和航线;广州港外贸集装箱占比37%,在全球贸易网络中的地位需要进一步提升;铁路枢纽尚未开通国际客运班线,高端服务功能不完善,辐射能力需加强。 二是铁路通道能力不足,辐射作用尚需加强。 广州往粤西、海南岛、南昌、合肥方向尚无直达高铁通道;往福州、杭州、上海方向需通过广深港高铁、东南沿海铁路,绕行距离长;往珠海、澳门方向需通过广珠城际铁路,技术标准低、区间通过能力紧张;西部通道尚需优化加强,往南宁、昆明方向需通过南广铁路和云桂铁路,往重庆、西安方向通过贵广铁路转渝黔铁路;难以有效发挥华南综合交通枢纽的核心枢纽功能,铁路通达性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站场布局不尽合理,高铁功能仍需加强。 随着城市功能和产业布局优化,位于城市中心的客货运枢纽,与城市发展要求逐渐不匹配,需要逐步外移或转型升级。广州既有高铁站场布局逐渐不能适应旅客便捷出行需求,降低了高铁服务效率和竞争力;既有铁路枢纽布局难以支撑广州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及国家铁路枢纽服务功能,需在城市主要发展方向的南部南沙副中心、东部增城区和主城区规划新的客运场站,改扩建既有客站,提升客运功能。分散布局的铁路货场使列车穿越城市频繁,对城市影响加剧;部分货场处于主城区,发展空间不足。 四是客运枢纽能力不足,难以适应发展需求。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和广州站两大客运枢纽现状能力难以适应未来枢纽功能定位和旅客出行需求。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一期工程旅客设计吞吐能力4000万人次,二期旅客设计吞吐能力8000万人次,预计远期广佛地区航空吞吐量需求为1.6亿-1.8亿人次。广州站设计日均旅客发送量3万人次,现日均旅客发送量达到6.86万人次,最高旅客发送量达到15万人次/日,车站能力利用已至极限。 五是一体服务仍需提升,换乘换装亟待改善。 目前广州主城区与白云国际机场、广州南站已有城市轨道通达,但客运枢纽之间互联互通有待加强,广州枢纽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城市之间缺乏快速轨道交通联系,枢纽衔接疏散效率不高。广州港南沙港区尚未建成疏港铁路,集疏运网络有待完善。广州港口与泛珠三角经济腹地的辐射潜力和服务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二、需求分析 (一)国家、区域与城市发展要求。 1.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要求。 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趋势,促进经济要素国际自由流动和市场深度融合,构建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网络,提升广州在全球供应链、价值链和产业链中的地位。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州港、广州铁路枢纽为依托,完善西向高铁网络,衔接北部湾地区、西南地区和东南亚、南亚地区,支持建设“一带一路”枢纽,支撑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互联互通网络构建,助力国际化创新,保障国家“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拓展中国国际生存空间,缔造中华民族的大国崛起。 2.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的要求。 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的综合优势,深化粤港澳及高水平国际合作,提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全方位开放中的引领作用。通过带动大湾区共建世界级港口群和空港群,优化高速公路、国家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布局,强化与港澳交通联系,构建高效便捷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抓紧推进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深茂铁路、穗莞深城际、广佛肇高速等一批重点项目,打造便捷的区域一体化交通体系。 3.泛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泛珠地区在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新形势下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推动内地九省区一体化发展,深化与港澳更加紧密合作,共同打造全国经济发展重要引擎、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核心区、“一带一路”建设重要区域。广州需进一步消除制度障碍,加强与泛珠地区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积极发展跨境多式联运,大力推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实现连接东盟、面向世界的开放格局。 4.珠江三角洲世界级城市群建设的要求。 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三大经济圈,正在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发挥着引领全国发展的作用。珠江三角洲地区将打造以广佛肇、深莞惠、珠中江三大都市圈为主体,功能完善、联系紧密的城市群,形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具有全球范围内核心竞争力的大都市圈,必须进一步强化广州在区域发展中的服务功能,加快以广州为核心的国铁网、城际网和枢纽建设。做好广佛交通一体化规划,促进广佛同城化。 5.广州建设我国重要中心城市的要求。 提升广州城市综合竞争力,强化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地位,在新一轮国际化浪潮中成为领军城市,支撑“主城区—副中心—外围城区—新型城镇—乡村”的城乡空间网络体系,服务“三中心一体系”建设,按照“一江两岸三带、三大战略枢纽、多点支撑”城市发展要求,重点围绕以南沙副中心和广州港为载体的国际航运枢纽,以空港经济区和白云国际机场为载体的国际航空枢纽,以黄埔区(广州高新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科学城等)为载体的国际科技创新枢纽组成的三大战略枢纽,以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国际金融城、珠江新城融合发展的黄金三角区,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州北站、广州南站和广州站—广州东站等组成的交通枢纽三角区,调整枢纽站场布局,优化交通网络结构,完善综合交通互联互通体系。重点加快南沙副中心(南沙自贸区)与主城区和重要交通枢纽的快速轨道交通联系。 (二)客运需求分析。…

建议释放我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巨大潜力

建议释放我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巨大潜力

前言 开放带来新的投资机会。近年来中国通用航空产业在各类政策的引导下,发展条件日益成熟。但是,我国通用航空“上不了天、落不了地、产业薄弱”的问题仍然存在,巨大发展潜力仍待释放。 正文 1  国际经验表明,通航产业对国土面积大国具有重要价值 通用航空是指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短途客运货运、农林喷洒、医疗救援、旅游娱乐、航空培训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通用航空产业是以飞机制造为核心,涵盖通航运营、综合保障、延伸服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具有产业链条长、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将成为国家带动投资、促进消费、推动转型的重要选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通用航空相比公路和铁路交通,具有建设成本低、布点灵活等优势,可满足地面交通不便地区的客运货运需求,具有巨大的交通、经济和国防价值,因此世界上国土面积排名居前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通航产业均较为发达,中国与上述国家相比差距巨大。从通航飞机保有量看,美国、巴西分别为21万台、1万台,中国2017年仅2984台;从通用机场看,美国、巴西、澳大利亚、加拿大目前分别拥有2万座、3350座、2000座、1200座,而中国截至2018年6月已取证的通用机场仅168座;从通用飞行时长看,美国达2480万小时,中国2017年仅81万小时。中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符。 通用航空业对各国经济发展有重要价值,2017年仅全球通用飞机制造环节收入就达202亿美元。根据美国通用航空制造商协会(GAMA)数据,美国通用飞机制造收入约105亿美元,占全球52%,通用航空相关产业2015年为美国经济贡献了2190亿美元的总体经济产出,占GDP的比重超过1%,并提供了110万个就业机会。 美国通用航空业处在世界领先地位,在政策方面,上世纪90年代,美国提出“小飞机运输系统”(SATS)计划和“空中高速公路”(HITS)计划,极大推动了美国通用航空发展。在基础设施方面,美国通用机场达到2万座,其中3/4为私人投资,民间资本参与度高,此外领先的飞行服务网络,完善的后勤服务体系,对通航飞行实行最小限度的管理理念,有效降低了通航飞行成本,极大促进了产业发展。 2  通航产业在经济、社会、国防领域潜在贡献巨大 通用航空产业链条长、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承载着提升高端装备制造能力、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善民生和升级消费的使命,可同时服务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将成为国家带动投资、促进消费、推动转型的重要选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从产业上游来看,航空工业是国家战略性高技术产业,产业链条长,技术附加值高。通用航空的直接关联行业包括飞机制造及维护、机场建设与运营、地面保障体系等,蓬勃发展的通航产业将驱动航空领域技术创新。通用航空的间接关联行业包括航空航天、先进材料、机械制造、自动控制、电子信息等一系列高科技产业,通用航空的联动作用将推动相关高科技产业发展。 从飞机制造领域看,国内需求增长稳健。2017年我国通航机队规模达到2984架,同比增长15%,新增389架飞机,近10年复合增长率13%。预计目前每年通航飞机销售规模300亿左右,未来将保持稳定增长。通用航空飞行小时数从2010年37万小时增长到2017年84万小时,年均复合增长率12%,直接带动保险、航材、油料等关联产业收入。 从机场建设角度看,每年可带动百亿级别的建设投资,同时后续机场运营也将带动相关产业收入。不同级别通航机场的建设投资在5000万至5亿元,按照“十三五”期间新建200个通航机场的预计,通航机场建设投资规模约500亿元。 从产业下游来看,通用航空用途广泛、运营形态多元,兼具生产工具和消费品属性,可同时服务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比如通航运营可服务第一产业的农林喷洒、航空播种、航空监护等,服务第二产业的航空探矿、管线巡视、石油飞行等,服务第三产业的短途客运、短途货运、公务飞行、航空运动、旅游娱乐等。全球60%的通航飞行量是服务于交通出行、运动娱乐以及医疗救援等。 通用航空另一大重要价值在于“服务社会”,通用航空运营公司多,覆盖范围广,机型灵活实用,可在抢险救援、医疗救援、警航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其中航空医疗救援被称为“最高效的救援方式”,目前发达国家大多建有完善的航空医疗救援体系,德国的直升机空中救援能实现15分钟覆盖全国;美国的航空医疗救援覆盖了60%的洲际公路网络,能够为84.5%的人口提供20分钟内抵达的服务。我国航空医疗救援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通用航空的发展是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有益之举。通用航空是集“军民融合”属性为一身、最富“寓军于民”潜质的民用领域之一,加强通用航空国防能力建设,把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民航后备力量结合,可以补充低空和短途投送力量,同时为部队提供充足的航空相关人员储备。 3  我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一是“上不了天”。我国目前实行空管空防合一的空域管理体制,低空空域管制严格,低空管理体系和空域资源规划有待完善,同时低空飞行存在一定飞行安全隐患,导致有关机构对低空管制放开十分谨慎,成为制约国内通航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是“落不了地”。由于低空政策管理严格,通航产业发展缓慢,通航机场审批繁琐,投资回报率低,导致地方政府、民间资本对通航机场投资建设不积极。截至2018年6月国内共有取证通用机场168个,虽然各省规划至2020年建设612个通用机场,但2017年至今新增建设或者运营的通用机场仅35个,相比美国2万个通航机场,我国通航机场建设缓慢,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三是“产业薄弱”。我国通航市场需求尚未释放,通航制造、运营、服务等环节没有形成庞大的消费基础,导致我国通用航空研发制造能力较弱,国际竞争力不足,通航运营服务处于发展初期,产业链中的企业数量和规模都相对有限,产业活力有待激活。 4  加速发展我国通用航空产业的政策建议 通航产业兼顾科技与消费,在带动投资、促进消费、推动转型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改善通航产业投资环境,建议从空域管理体制、空域资源规划、机场建设、飞机制造、区域试点等5个方面推进。 1、理顺国家空域管理体制,划分军航民航空域的权力责任,改进现行空域管理模式,从体制上解决空域管理问题。应重新界定军民航在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中的飞行安全责任,在民航交通管制区域内的通航飞行活动,应由民航全权负责,使军航从繁重的飞行安全责任中解脱出来,消除军航对低空管理改革的安全顾虑。建立军民空管联合运行机制,完善空域管理法律法规,加强低空管制能力建设,逐步减少通航审批环节与运营限制。 2、强化国家空域顶层设计,加强国家空域资源的统一规划,实现全国空域分类划设和管理。积极借鉴航空发达国家经验和作法,综合考虑军航民航空域使用需求,对全国空域进行统一规划。同时加强全国干线航路网规划,推进单向大通道航路规划和实施,推进终端管制区建设,加快繁忙终端区空域优化。努力在空防安全、飞行安全与通航飞行之间实现最优方案,满足民用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和军事航空的空域需求。 3、补足通用机场建设短板,科学谋划按需布局,调动各方投资建设积极性。未来通用机场布局应贴近市场、服务需求,着眼于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区域协作,合理搭配民用运输机场与通用机场,统筹服务保障设施建设。通过放松管制、税收补贴等配套政策,调动地方政府、民间资本等参与方积极性。 4、提升研发制造能力,鼓励科技创新,构建完整的通航产业制造体系。建议通过出台配套产业政策,构建国家级通航研发体系、创业平台、工程中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优价廉、适用于我国通航需求的飞机整机与关键部件生产制造,提升我国航空制造业水平,全方位降低我国飞机购置成本。 5、结合各地区需求特点,侧重不同通航业务发展。比如东部地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公务飞行、医疗救援等需求旺盛。西部地区地广人稀、地面交通不便,亟待发展短途运输服务,方便民生出行、货物运输,同时还可为国防维稳与应急救援提供飞行基地。 通过实施以上5个方面的改进对策,逐步解决我国通航产业“上不了天、落不了地”的问题,进一步释放产业发展活力和潜力,发挥通航产业在经济、社会、国防领域的重大战略价值。     文章转自《泽平宏观》

2019年1月1日起,这些通航新规将要实施!你最关注哪一条?

2019年1月1日起,这些通航新规将要实施!你最关注哪一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电子体检合格证” 2018年12月25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启用“电子体检合格证”的通知》。“电子体检合格证”应用程序(APP)自2018年8月上线试运行以来,得到民用航空人员的持续关注和友好反馈,给广大民航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员带来便捷、高效的使用体验。经研究,决定自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电子体检合格证”。  民航局发布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近日,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2001-2018》,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把“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定义修改为“运输航空地面事故征候”,定义中不再包括通用航空地面事故征候;修改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的定义。 近日,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30号至第40号令颁布了一批规章的修改决定,分别为关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修改决定,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七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十项。 三、删去第十四条。 四、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六、将附录中“空中游览”的解释修改为:“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游客进行以观赏、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交通部11个规章修改带来行业利好分析之《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改要点】 交通部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附件A中的“1.适用范围”相应内容修改为:“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单发飞机。除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阶段外,使用CCAR-61部规定的初级飞机实施训练等同于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c)直升机。” 二、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交通部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35.3条(c)数修改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规定的运行; “(2)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和(a)(3)规定的运行, “(3)空中游览运行,指本条(a)(4)规定的运行。”二、删去第135. 11条(a)款(3)项。三、将第135.29条(c)款修改为: “(c)担任本规则第135. 27条(a)款中维修主管的人员应当在最近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航空器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四、将第135.155条修改为: “第135. 155条飞行数据记录器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安装飞行数据记录器. .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CCAR-91都第91.433条的要求使用、检查或者评估上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遵守规定的运行限制,并按照规定保存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原始信息。” 五、将第135.157条(a)款.(d)救和(e)款分别修改为: “(a)按展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安装飞行记录器。” “(d)在外壳上或者靠近外壳处有经批准的水下定位装置,该;装置的固定方式应当保证在发生坠毁撞击时不易分离,除非该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本规则第135. 155条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相互靠近安装,在发生坠競擅击时它们不易分离。” “(e)为遵守本条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这样,在最音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抹掉或者用其它方法消除所记录内容,但应当满足CCAR-91部第91.433条(a)款第(2)项第(i)和(iv)目的记录要求。” 六、将第135.243条修改为: “第135. 243条机长的资格要求 “(a)除使用旅客座位不超过9座(不包括机组座位)航空器在国内实施载客运行或者在国内实施全货物运输运行外,使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按展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带合适类别和级别等級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持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b)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民航局发布《中小机场补贴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办法》征求意见

民航局发布《中小机场补贴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办法》征求意见

民航局财务司近期对《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其中,《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加大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机场的补贴力度。为鼓励机场保障通航飞行,支持通用航空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小机场的利用率,补贴拟根据保障数量在同类机场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10-20%。

民航局推进通航法规体系重构,现行法规体系盘点,玩通航必看

民航局推进通航法规体系重构,现行法规体系盘点,玩通航必看

2月6日,民航局召开通航法规体系重构研讨布置会,以进一步推动通航法规体系重构,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民航局副局长李健出席会议并讲话,民航局机关相关部门以及通航监管事项评价标准试点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民航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就通航法规体系重构作了工作汇报。2018年,民航局重构了通航法规体系,确立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在2019年的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初稿中对通航相关项目专门列明;开展评价标准工作,在执法环节落实“放管结合,以放为主”要求;对局机关各司局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需要落实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各参会代表围绕通航监管问题清单中的问题,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对前期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汇报了后续工作计划。各评价标准试点企业在会上汇报了其工作进展以及存在问题。   李健对通航“放管服”改革及通航法规建设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并对下一步工作五点要求: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统筹协调,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工作;二要大胆推进制度建设,积极建立容错机制,为通航发展创造空间;三要建立长效机制,注重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四要树立问题导向,回应企业需要,同时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升队伍素质;五要继续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落地,加快试点经验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切忌半途而废;加强分工配合,共同推动通航“放管服”改革迈上新台阶。 一、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18号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26号主席令)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 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 年5 月4 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令第312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三、民航规章 经济类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49)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1LR)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的补充规定(二)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的补充规定(三)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的补充规定(四)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的补充规定(五)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 (CCAR-209)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CCAR-229-R2)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CCAR-241-R1)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CCAR-243-R1)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 航空安全规章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 飞行标准规章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4)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2)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CCAR-252FS)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 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民航局发布《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行动纲要》构筑功能完善的通用航空体系

民航局发布《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行动纲要》构筑功能完善的通用航空体系

今天下午三点,民航局发布和解读了《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行动纲要》。 资料图 首都机场 据悉,近年来,我国运输航空百万小时重大事故和亿客公里死亡人数保持双“零”记录。截至到2018年10月,全行业累计实现连续安全飞行98个月,6640万小时,保持了16年零11个月的空防安全零责任事故记录,走在了国际民航业的前列。 截止目前,全行业共有航空运输公司60家,运输飞机3549架。通用航空公司410家,通用航空器2367架。运输机场232个,其中年旅客吞吐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36个,超过3000万人次的10个。首都机场旅客吞吐量、浦东机场货邮吞吐量分别位居全球第二和第三位。2017年中国民航对世界民航增长贡献率超过25%,对亚太民航增长贡献率超过55%。 2017年,我国航线网络通达60个国家和地区,连通全球158个城市。完成旅客运输量5.52亿人次,完成货邮运输量705.8万吨。 《纲要》显示,从2021年到2035年,我国会实现从单一的航空运输强国向多领域的民航强国的跨越。我国民航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形成全球领先的航空公司,辐射力强的国际航空枢纽,一流的航空服务体系,发达的通用航空体系,现代化空中交通管理体系,完备的安全保障体系和高效的民航治理体系。 到本世纪中叶,实现由多领域的民航强国向全方位的民航强国的跨越,全面建成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竞争力强的民航强国。民航的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创新能力、治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领跑全球,形成产业辐射功能强大的现代民航产业,全方位参与新型国际民航治理体系建设。机场网、航线网和信息网深度融合发展,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民航全面实现,人便其行、货畅其流。 另据了解,建设新时代民航强国包括8大主要任务: 一是拓展国际化、大众化的航空市场空间。重点是着力拓展国际航空市场,着力推进航空服务大众化,着力开拓航空物流市场,着力拓展现代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空间,全面提升航空服务质量。 二是打造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大型网络型航空公司。重点是打造世界级超级承运人,打造全球性的航空物流企业,培育多元化的航空市场主体。 三是建设布局功能合理的国际航空枢纽及国内机场网络。重点是构建机场网络体系,建设世界级机场群,推进枢纽机场建设,加快非枢纽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 四是构建安全高效的空中交通管理体系。重点是深化空管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空域资源保障,提高空域运行效能,实施空管强基工程。 五是健全先进、可靠、经济的安全安保和技术保障服务体系。重点是强化航空安全管理,深化“平安民航”建设,提升应急和调查能力,提升网络安全和技术保障能力。 六是构筑功能完善的通用航空体系。重点是做大做强服务市场,强化基础保障体系,构筑全体系产业链,创新引领无人机应用。 七是增强制定国际民航规则标准的主导权和话语权。重点是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全面深化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民航治理。 八是培育引领国际民航业发展的创新能力。重点是实施科技创新引领战略,提高适航审定能力,打造平安、绿色、智慧、人文机场,打造一流科技创新平台,培养国际水平人才队伍,全面提升治理能力。

重磅丨交通部11个规章修改带来行业利好分析之《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改要点

重磅丨交通部11个规章修改带来行业利好分析之《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改要点

2018年12月14日,一定是中国通用航空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2018年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开《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11部法规修改的决定!全部修改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对这11个规章的修改进行总结归纳,进一步分析改革将对通航产业带来哪些变化和重大利好。   首先分析《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规章修改。此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修改主要涉及6条,修改点为9个方面,主要对基地机场、喷涂方案、经营管理手册、运行合格审定、分公司办理、空中游览定义进行了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七项。 2016年6月1日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以下简称2016版290部)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了“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也就是说,在今后的经营许可申请中,不再有基地机场的要求,也不再有起降场地的要求,免去了对基地机场和起降场地相关条件的认定程序,民航局曾为此项规定出台了多个文件和明传电报进行解释,删除此项规定,从根本上免除了相关的争议。   另外,删除此项规定后,通航企业的申请地点更加灵活了,免除了“凤凰必须要寻找梧桐树”的苦恼,通航企业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自家院子门口弄个场地停放飞机,大大地简化了审批程序,大大地节约了运行成本。   2、删去第十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十项。 2016版290部的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了“航空器喷涂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喷涂后的航空器照片”。航空器喷涂方案批准文件的审批权限来自于民航局适航审定司,文件审批层级非常高,大大地增加了局方的审批工作量的同时,也是通航企业审批周期过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通航企业运行后,往往要根据运行需求,在实际运行中不断变更喷涂方案,如果按照规定进行变更报批,审批周期过长,为了避免商机稍纵即逝,在现实中通航企业往往铤而走险,随意变更喷涂,大大地增加了局方的监管难度。   该项规定的删除,一是大大地缩短了通航企业的申办周期,二是在实际运行中航空器的喷涂方案完全可以根据运行实际需要灵活掌握,可以预见未来的通航公司飞机将会出现非常个性化的喷涂,百花齐放!但局方还需对飞机基本的飞机识别号等喷涂出台具体规定。   2016版290部的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了“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此项修改是与删除第八条第七项内容相对应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没有基地机场的规定了,也就不需要相关的使用许可证、技术说明文件、服务保障协议等一系列材料了。   2016版290部的第十条第十项规定了《企业经营管理手册》,该项规定也曾饱受诟病。虽然局方在审查初期,连标点符号都帮企业进行了修改,但经营管理手册中的内容大都与公司运行手册内容重合,局方对经营范围涉及的相关经营合同、保险合同等民事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更是公权干涉私权的重大错误!也极大地浪费了民航局方宝贵的监管资源!通用航空企业与甲方签订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完全不应是行政部门审批的管辖范围!此项内容删除后,公司的相关手册将会更加简化,公司将会更加集中精力投入运行,相关培训内容更加精准,局方也只需集中精力对必须要纳入管辖范围和权力清单的内容进行监管。   3、删去第十四条。 2016版290部的第十四条规定了“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删除该条规定后,意味着通航企业有更大的选择权,那就是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可以不用申请后续的运行合格审定。虽然删除此条非常简单,背后却蕴含了丰富的法理,这是对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两个法律范畴如何界定的重大变革。笔者认为,经营许可是对商事主体的运行资格的认定,运行合格审定是对商事主体运行能力的认定。通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进行选择,多大本事干多大事情,如此区分,类似于《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认定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4、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2016版290部的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了“《企业经营管理项目》内容应当涵盖全部经营项目,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及时予以修订,持续符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行业管理要求”,类似地,此项删除是因为2016版290部的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删除了,所以也就不存在修订的情形了。   5、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2016版290部的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了分公司办理备案应提供“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当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类似的,此项规定删除是因为第八条第七项删除了基地机场的规定,既然总公司都不需要基地机场了,分公司理应与其保持一致。此项规定,将会极大提高通航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积极性,因为按照2016版290部规定,设立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条件相类似,所以很多集团性通航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人、财、物在全国各地重复设立通航企业,如对分公司的要求和限制大大减少后,分公司将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设立,有实力的通航企业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布局,根据自身经营特色占领市场。   2016版290部的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了分公司办理备案应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手册》,类似地,对总公司已经没有《企业经营管理手册》要求,分公司自然也应没有相关要求。   6、将附录中“空中游览”的解释修改为:“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游客进行以观赏、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 2016版290部的空中游览规定是“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以起降点为中心,半径40千米的空域内载运游客进行观赏、游览的飞行活动”,按照新规,删除了起降中心和飞行半径的规定,这就是说,只要飞行员能力、航空器性能、空域、飞行计划等条件满足要求,完全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自行制定游览菜单,游览的范围不再是一个圆形,可以是任何游览形状、线路、路径,但愿此项修改以后,空中游览将会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 相信民航局将会不断顺应时代发展,通过“放管服”不断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和能力,真正服务广大通航企业,真正实现两翼齐飞! 文章来源:通航资源网

高大上!大医院必备单品停机坪怎么建?看完你就能了解它

高大上!大医院必备单品停机坪怎么建?看完你就能了解它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的增加,为减少医院转运时间,为抢救危重病患赢得急救黄金时间,未来直升机停机坪将成为医院建设的标准配置。那么关于它的建设有哪些需要我们了解呢? 一、医疗救援停机坪的必要性 1、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的增加,以直升机为主要工具的空中交通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2、减少转运时间,为抢救危重病患赢得急救黄金时间。 3、随着中国低空开放以及医疗急救机型的普及,未来直升机停机坪将成为医院建设的标准配置。 4、2016年8月30日,国家卫计委印发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中特别指出: 建设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综合基地。在全国按区域布局建设7个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综合基地,构建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网络的支柱力量。 基地建设采用“平急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灾害模拟场景构建和专业教育、培训演练基础设施建设,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学科、科技研发基础设施建设,批量重症伤员收治的基础设施、医疗救援信息联通和指挥设备条件、直升机停机坪和航空医疗救援队伍装备等建设。 基地建成后,具备以下功能: 平时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管理与技术类的专业教育、人才培养、培训演练、学科建设、科技研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 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代表国家快速反应、专业救援,迅速实现批量危重伤员集中收治、航空器(包括直升机、固定翼飞机等)运送与救治伤员等功能。 二、医疗救援停机坪分类 1、民航局对于机场分类的定义 C类/三类通用机场:是指季节性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暂时供直升机或水上飞机起降使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高架直升机场、非经营性通用航空运行单位或个人自建自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属于C类通用机场。 2、医疗救援停机坪常见分类: (1)高架停机坪 一个完整的停机坪组成包括:机坪支撑系统、机坪甲板系统、机坪助航照明系统、机坪气象系统、机坪消防系统、机坪安全疏散系统、机坪标识系统。 机坪支撑系统 机坪甲板系统 机坪助航照明系统 机坪气象系统 机坪消防系统 机坪安全疏散系统 机坪标识系统       (2)地面直升机坪   一个完整的停机坪组成包括:机坪助航照明系统、机坪气象系统、机坪消防系统、机坪标识系统。 三、停机坪方案确定流程 停机坪方案确定之前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 1、停机坪甲板尺寸确定 包括:停机坪甲板区域组成、各区域尺寸的计算方式 直升机停机坪甲板表面由内到外共分为三个区域 2、停机坪结构形式确定 包括:停机坪结构形式分类、各形式的优缺点比较分析, 停机坪结构形式分为钢结构甲板机坪和混凝土甲板机坪两种。 决定停机坪结构采用何种形式的硬性指标包括:大楼结构承载力、大楼整体抗震要求、大楼外观效果要求。 不同结构形式机坪对比分析表 四、停机坪相对位置设置的两个基本要求 1、停机坪甲板标高要求 2、停机坪与周边建筑间距要求 3、停机坪与周边障碍物高度要求 五、停机坪建设流程 六、常见问题解答 Q:一般医疗救援直升机停机坪尺寸多少?造价约为多少? A:地面停机坪:直径25-30米,造价约100-200万 高架停机坪:直径21-27米, 混凝土机坪造价约为:100-200万(不包含混凝土造价) 铝合金甲板机坪造价约为:500-800万 Q:已经投入使用的医院楼顶是否可以再加建直升机停机坪? A:一般来说一个常规尺寸的钢结构铝合金甲板停机坪自重约为100-150吨;混凝土停机坪自重约为400-600吨,常规楼顶层预留荷载一般无法满足此承重要求。 建议一:在有新建或者改建项目的设计阶段将停机坪考虑到总体方案内。 建议二:如院区面积较大,可考虑做地面停机坪。 Q:直升机停机坪建好以后,航线申请流程该怎么办?每次航空急救最后由谁来买单?…

官宣!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意义、条件和发展要求

官宣!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意义、条件和发展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民航局于近期下发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做好《方案》的贯彻实施,按照民航局的安排部署,2018年11月20-22日,方案宣贯培训在北京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举行,民航局空管办、民航局空管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40余家通航运营企业、通用机场、研发单位参加。期间空管办开展《方案》的宣贯和研讨,空管局介绍了《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规定》、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以及加强情报、通导、气象等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安排,华北、华东、西北等地区空管局介绍了各地通航飞行服务保障发展现状、试点经验及发展规划。 11月22日下午,民航局空管办组织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针对加快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和下一步工作进行专题研讨和部署,运输司、计划司、空管局、各地区管理局空管处、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民航二所等单位参会并参与研讨,空管办介绍了总体方案背景、意义、所需条件、工作重点、发展要求等,各单位介绍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现状与难点。最后,空管办许浩主任发表重要讲话,大概内容总结如下: 一、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是促进民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飞行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通航产业发展,保证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两翼齐飞”的必要条件。国家高度重视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把发展通航作为推动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和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更是密集出台文件支持通航发展,今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通用航空等消费大众化发展”。民航局坚持创新发展理念,通过通航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特别是大刀阔斧推动“放管服”改革,着力在改善内外部政策环境上下功夫。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就是通航“放管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通过提升服务能力来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民航已经建立了一套制度健全、体系完整、保障有力的运输航空空管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国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正在逐步开展,但与运输航空相比,总体上有些相对滞后,服务保障能力特别是适应更广泛通航发展的能力严重不足,难以为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因此亟需加快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二) 飞行服务体系是促进低空空域开放的条件。由于我国空域结构复杂,一个飞行活动可能涉及多个空域、多个军民航管制单位,飞行计划审批往往需要跨地区、跨部门申报,流程繁琐、周期长,直接影响了飞行组织与实施。飞行服务站的设立,建立和理顺了通航用户和军民航管制单位间的沟通渠道,明确了一个地区范围内不同空域的申请条件和渠道,并通过服务站向社会公布。通航用户通过飞行服务站即可提交相关材料,这种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极大简化通航用户飞行飞行计划审批程序和时间,提高了运行效率。同时飞行服务站对于及时了解、汇总通航用户的空域需求具有重要的作用,军民航空域管理部门通过服务站可以有效建立起空域需求的收集反馈渠道,从而分区域的推动低空空域的划设和使用,使低空空域划设更加符合通航发展需求,也为深入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创造条件。 (三)体系建设是完善和提升民航自身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与运输航空相比通用航空飞行具有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等特点,从内容上看,包括了工农业生产飞行也包括了公务飞行、电力巡线、航拍、飞行培训等诸多形式。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构建必须要适应通用航空多元化、多样化的发展需求,根据不同类型通航活动的特点和需要,提供差异化服务,服务范围更广泛、服务内容更精细。不能仅仅依靠现有的专业化系统和资料来公布,而要通过大众普遍接受的网络化、信息化、多样化的途径来实现信息的高效的发布和交换;这一切都对低空飞行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构建将会把民航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二、我国飞行服务体系建设具备了良好的条件 (一)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服务产品和能力的提升需要有步骤的开展工作。我国构建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与国外模式有所不同。美国等航空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是从通航起步发展而来,有良好的发展基础。航图产品、气象情报、空域管理都有成熟的体系。飞行服务站的核心是产品的发布和信息服务。现阶段美国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已经实现了扁平化、网络化,实体服务站已经越来越少。这种模式的形成与美国空域完全放开、通用航空充分发展、低空飞行服务信息极大丰富分不开的。我们国家建立低空飞行服务体系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建立的过程,要在比较短的时间完成通航发达国家多年的积累,体系的建设更是需要加大基础性投入,需要充分发挥现有的空管系统、通用机场的作用,实现和完成各类信息的收集、交换、制作和发布。《方案》将我国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设计为三级也是基于这一方面的考虑。飞行服务站作为体系中的第三级是飞行服务信息的主要来源,需要通过飞行服务站实现信息的收集和自下而上的传递。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作为体系的第二级承担了产品制作和上下联通的重要职责。国家信息管理系统作为顶层,承担了产品的审核、制作、发布的重要职责。在现行条件下,三个层次缺一不可,既能发挥现有系统的作用,又体现了便捷灵活的特点。基础确立后,社会力量可以根据基础性服务产品和信息制作个性化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我国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基础。围绕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民航各相关单位已经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开始着手有意识、有目的的进行了规划和布局,从规范标准、服务试点、系统建设、产品制作、监视体系等方面全方位开展工作,为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规范标准方面,空管办研究制定了《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系统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对飞行服务站的基本功能、系统配置和服务提供就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并组织民航相关院校组织开展了对飞行服务站专业人员的培训,为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建设创造了法规和人员条件。在服务试点方面,前期国家空管委、国家发改委相继组织开展了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和通航发展的试点,民航也在湖北、黑龙江等地组织开展了区域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的试点,并取得良好效果。在此期间,中南、东北等地区都制定下发了本地区飞行服务站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积累了试点经验;在系统建设方面,空管局系统谋划,组织开展了地区空管局飞行服务中心建设和ADS-B布点等低空监视能力建设,为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建设创造了硬件条件;在产品制作方面,空管办空管局开展了低空情报体系建设,制定出台了目视航图的制作标准、开展了通用机场情报资料的收集、开展了通航情报产品和目视航图的制作,为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建设创造了软件条件;在监视体系方面,空管办制定下发了《民用航空低空空域监视技术应用指导意见(试行)》,提早布局,构建以北斗定位信息为核心,兼容各种监视技术的低空空域监视技术服务保障体系,为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建设创造了政策支持环境。试点地区也完成了地面和机载设备的验证,这些都为我们建立完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提升低空服务能力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需要协同推进 (一)首先要加强民航系统与地方政府的协同。低空主要服务于社会公众、服务于产业发展,社会属性强。目前通用航空的建设管理都是以省为单位来开展各项工作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必须考虑通航管理的特点,保持服务保障体系的规划与服务对象的管理统一。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地方政府主要负责规划和建设,民航部门主要负责运行规范和标准,负责技术支持和行业监管。《方案》将飞行服务站规划的职责赋予地方政府,明确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区低空空域分类情况、通用机场布局规划以及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行政区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能够使飞行服务站的布局更具合理、科学,从而更加适应地区通航发展的需求。 (二)其次要加强军民协同。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建设与国家的空域管理和空防安全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方案》制定过程中的焦点和难点。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国家重点防卫目标、军事航空发展、运输航空发展、通用航空发展以及社会公众空域使用需求。要做到既能保证运输航空和空防安全,又要促进通航发展。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问题上,需要加强军民协同,军队、民航和地方要“想在一起、干在一起”,要共同协调空域的划设和使用,研究空域的保障,充分反映和维护各方的利益。四川省的低空空域综合管理改革为军民协同树立了一个典范。试点在民航、四川省政府和军地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显著进展。成立了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了工作制度,拟制了低空航线方案,同时建立了协同中心并运行。四川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综合试点,解决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最后一公里问题,探索了低空空域管理和低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保障的新模式,值得深入总结、借鉴和推广。 (三)再次要加强民航空管系统与飞行服务站的协同运行。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定位为国家公共服务。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是信息飞行服务体系的大脑和中枢,承担着信息汇集处理和服务产品制作提供的功能,这两级系统的设立和运行直接关系到未来产品的公信力和运行安全。因此要充分发挥现有空管服务体系的作用。目前的空管系统在服务产品、人员队伍、系统建设方面都有丰富经验,在体系建设中主要承担一二级中心建设和通航副产品的制作开发。空管系统一定要要发挥好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提供基础服务和骨干的作用。飞行服务站是整个民航空管运行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完成后要逐步纳入整个空管的运行保障体系。服务站直接服务通航用户,是整个体系中的窗口,要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也是基础数据来源,要处理飞行计划,完成计划交换等工作。只有空管系统、服务站双方密切配合,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才能有效的运转起来。 (四)最后要做好基础服务与个性服务协同。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提供的服务要根据服务性质进行区分。首先应当做好基础服务的提供,在提供基础服务的同时,可以提供个性服务。一方面要求确保提供基础服务,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应当及时、向飞行服务站提供基础数据信息。服务站要向通航用户提供协助救援、飞行情报服务、计划协助申报、统一发布的情报服务和气象服务等基础服务。另外一方面我们鼓励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一二级系统可以根据不同用户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制作个性化产品。飞行服务站也可以根据通航用户需求提供地空数据服务、飞行动态监控、定制的情报服务和气象服务等个性化服务。鼓励各方参与飞行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鼓励行业内和行业外单位和各种社会力量充实低空服务产品。 四、发展要求 为了切实做好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 (一)尽快规划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筹划,把开展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管理局将成立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工作安排,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区、各单位需站在整个民航发展的高度,站在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的角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体系建设工作当中去。要按照《方案》的整体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推进计划,在最短的时间建立起功能层次清晰、体系布局合理、资源数据共享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各地区要尽快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辖区内各省飞行服务站规划,围绕规划,借鉴前期经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军地工作的机制。 (二)密切配合,实现三级体系的对接。首先,要实现管理对接。各地区管理局需按照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辖区内相关省市服务站布局规划的同时,明确管理局内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完善本地区飞行服务站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职责做好服务站设立的备案审查、运行前符合性检查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将服务站纳入空管行业管理体系。其次,要实现技术对接。目前空管办正在对现有的飞行服务站情况进行摸底,到目前中南地区已有三家飞行服务站纳入了民航的运行和行业管理体系,黑龙江、湖北等地区的服务站也已经建设完成。这些已有的和试点地区的服务站要实现与地区中心的互联。空管局要加快地区中心建设,尽快投入运行,并按照“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形式逐步实现地区中心与服务站的全面对接,并尽快启动国家中心建设。最后,要做好运行对接。各地区空管局要积极辖区内飞行服务站的建设,做好信息引接,提供技术支持。地方政府需积极协调辖区内军航管理单位,使飞行服务站实现与军航单位的对接,理顺空域使用、飞行计划、飞行动态管理流程。 (三)抓好基础性工作,提供服务产品。空管局要不断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建立低空航空情报服务体系,提升航空情报系统对低空飞行活动的服务和保障能力。尽快完成通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收集工作,编辑发布目视航图、通用机场情报资料汇编等通航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特别是要积极支持海南、四川、山西、陕西、江西、湖北、黑龙江等正在试点地区的航图制作和资料发布工作。加强低空气象观测信息的共享与服务,加强通用机场气象信息的收集和交换,不断提升低空航空气象服务能力。空管局将会同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加快推动以北斗数据为基础的低空监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通用航空器低空飞行的实时监视。监控中心将会同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深入挖掘低空监视数据在通航领域的多种应用,不断拓展低空监视能力,为低空空域管理与服务、国家安全监控体系和通用航空运行提供数据支持。 (四)进一步规范管理运行。空管办需尽快研究完善通航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系统评估管理规定,协调有关部门逐步简化低空通航飞行管理及保障的要求。组织起草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相关行业标准,明确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技术要求和配置要求。制定低空飞行服务数据模型和交换模型,统一数据接口和传输标准,明确数据交换的内容和格式,确保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各运行单位间信息能有效的相互传递。 (五)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作用。各地区各单位在项目建设、产品开发过程中,鼓励和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要通过市场手段推进各项工作进展。防止阻碍市场参与建设,或者消极不作为拖延发展进程的现象。要集各方力量全方位推动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建设。

航材管理——民航人必备知识

航材管理——民航人必备知识

航材直接影响飞机运行安全和公司的经济效益。掌握航材知识,是每一个从事航空业人士必备的知识。航材从设计、制造、流通、使用和报废,是全生命的管理,每个管理环节都明确了航材合法性和可追溯性。合格航材典型的特征就是具有合格证书,证书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是航材管理环节的焦点,以此搭建的航空器和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流通、使用和报废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完整和稳定的结构,掌握了这个结构体系,对于每个航空人,就如同掌握了开启安全和效益的钥匙,可以创建出不同的航材管理方法,实现安全保障和效益最大化的企业发展模式。 1.航材属性 合格的航材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属性: 第一是航材的合法性,也就是流入市场的航材应当满足民航法规中关于适航性的规定,并且具备完整、有效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则是航材的来源、渠道应当能够确保在整个流通、运输过程中航材的适航性状况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的完整有效性。概括的说,就是任何购买、销售、用于修理或装机使用的航材应当具备完整、有效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全面、有效的可追溯性。 2.航材是什么 航材,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 新件,没有使用时间或循环经历的航空器部件。 标准件,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包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 原材料,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材料。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 3.航材的合格证书 序号 零部件类别 合格证件和标识 1 标准件和原材料 制造厂家出示的文件,表明其符合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标准或规范,并具有制造厂家的发货单、发票或其他供货证明。如标准件生产商出具的合格证(COC)、原材料可追溯至热代码或批号的物理/化学性能的报告 2 中国民航局批准的新件 (1)由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 (2) 根据CTSO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须以永久和易读的方式标示出下列信息:(Ⅰ)制造厂家的名称和地址;(Ⅱ)部件名称、型号、件号、或型号设计;(Ⅲ)序号和/或制造日期;(Ⅳ)使用的CTSO号; (3) 根据PM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须标明件号,并以标明“PMA”的信函方式标示出下列信息: (Ⅰ)名称;(Ⅱ)制造厂家或其标记;(Ⅲ)件号;(Ⅳ)该部件批准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3 中国民航局认可的新件 所在国民航当局或其授权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或者出口适航证书(适用于发动机、螺旋桨),如FAA表8130-3,EASA表1,或者是与中国有双边协议的其他国家出具的适航批准文件 4 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换的部件 按照CCAR-145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颁发的维修放行证明(AAC-038)   4.航材的适航性限制 经过高温、失火、盐水或腐蚀性液体侵害的部件视为不可用件,需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经过适当的修理和测试后确定其可用性后方可采购。 制造不合格的部件和由可能造成不明确损伤的事故航空器上拆下的部件视为永久不可用件,不得采购。 5.航材的包装 航材运输及包装要满足ATA-300的要求。 6.航材流通 7.航材管理质量体系 8航材入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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