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丨2018年通用航空82条政策汇总
1月 民航局发布《关于调整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政策的通知》 2018年1月10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调整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政策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即日起,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申请体检合格证时,体检标准参照CCAR-67FS标准执行,无需参加招飞体检和复查。 交通运输部发布《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34号令颁布了《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五大领域。 民航局发布《关于简化通航运营人装机器材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配合《关于下发通航维修法规要求释义和改进监管方式要求的通知》相关监管方式改进内容,便利通航企业运行,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通用航空维修管理的通知》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将通航装机的使用过器材的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简化。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91部和135部运营人审定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说明》指出,对91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FSOP系统的工作流程和内容实施线上审定,各监管局不得私自设定或要求额外的线下工作程序或内容。 民航局印发《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航空产品设计、生产、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在对现有适航审定政策进行评估、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部分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简化和调整。通知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航局发布《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 由于CCAR-135部涉及多种航空器运行,既有小型航空器,又有大型航空器,既有飞机类别,又有直升机类别,载客数量从1人到30人,情况多种多样,实际运行中适用条款容易发生混淆。为简化和规范运行,特为其中的小型航空器制定本程序。 民航局发布《关于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和轻型、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的划设原则,规定了无人机隔离空域的申请条件,以及具备混合飞行的相关要求,基本满足了各类无人机飞行空域需求。另外,《征求意见稿》突破现行“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对部分运行场景的飞行计划申请与批复流程作出适当简化;对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机给予了特殊政策,包括配置特许空域、免予计划申请等。 民航局发布《关于再次征求<通用航空管理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运输司2017年启动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修订工作,起草了《关于修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已按相关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征集工作,经对收集到的62条意见逐一研究,充分采纳,对《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鉴于本稿修改幅度较大,再次征求各地区管理局意见。 民航局发布《关于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管理和执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除CAAR-141部中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课程外,141部驾驶员学校和61部训练机构的单发飞机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可以试点使用CCAR-61部定义的初级飞机实施训练,训练的内容、时间和标准应满足相应规章的要求。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AMS中落实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AMS)于2月1日起正式启用,颁证机关在收到体检合格证申请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AMS系统以手机短信、AMS系统及云执照客户端(如适用)消息推送方式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2月 民航局印发《关于大力支持通航人员参加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的通知》 《通知》指出,将大力支持通航人员参加CCAR-66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包括增加通航人员考试专场,设置通航重点保障考点,加快新增考点布局等;同时,合理务实降低通航考试难度,深入扎实做好通航考试服务。 民航局飞标司印发《关于对部分通航维修监管问题的说明》 《说明》对2017年度通用航空监管工作专项督查所发现的部分涉及持续适航维修的4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民航局运输司发布《关于明确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乘机凭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指出,限于乘机凭证篇幅有限,如难以完整印制“乘机须知”以及“服务合同中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等,可通过印制网址链接或其他便捷有效的查询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民航局机场司发布《关于实施<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管理局对通用机场行业监管均应统一到《办法》上来,《办法》发布前各自制定的通用机场建设、使用许可或安全运行等管理文件均应予以废止,《办法》发布后制定实施细则的,也不得在《办法》规定外增设管理要求,已增设管理要求的应予以取消。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2017年中国民航驾驶员发展年度报告》 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民航驾驶员有效执照总数为55765本,其中运动驾驶员执照805本,私用驾驶员执照3346本,商用驾驶员执照29062本,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147本,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2405本。 民航局发布《2017年通航企业经营信息报送考核情况》 《2017年企业经营信息报送考核情况》包括356家通用航空企业的考核结果,204家通航企业获得100分。 民航局就《直升机医疗救援服务》征求意见 《直升机医疗救援服务》适用于按照CCAR-135部运行的运营人实施直升机医疗救援,也适用于CCAR-91部运营人在应急情况下的非取酬直升机医疗救援。运营人实施直升机医疗救援通常都处于应急状态下,无需经局方审定获取资格。满足本咨询通告要求的运营人在实施运行前需向局方备案。对于紧急情况下偏离CCAR-91部或CCAR-135部的行为,运营人应在事后48小时内向局方递交书面报告。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2017年通用和小型运输运行概况》 为准确反映2017年度通用及小型运输的现状及发展趋势,飞标司经过核实运行规范相关数据,同时对近几年积累数据进行横向对比,编制《运行概况》,从公司分布、飞行人员、运行种类和状态、航空器等方面全面、直观地予以数据呈现。 民航局飞标司印发《空中游览》咨询通告 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91部及CCAR-135部实施空中游览的运营人,为从事空中游览的运营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指导和建议。此次修订增加了异地短途观光的定义和相关要求、调整了空中游览驾驶员资格要求、明确了空中游览场地的审定要求、允许甚轻型飞机实施空中游览运行、放宽了体验飞行机长资格要求等,同时依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对通航机场进行了重新分类。 3月 民航局适航司发布《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 该《通知》在《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基础上,对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进一步简化和调整。《通知》指出,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对适航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实验类适航证,主要用于航空爱好者自己制造、自行组装,以个人娱乐和飞行体验等活动为目的的轻型、超轻型等类别的航空器。实验类适航证的适航检查工作按照民航局批准的有关程序执行。 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民航局飞标司印发《直升机医疗救援服务》咨询通告 通告在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和《直升机安全运行指南》(AC-91-22)基础上,提供了上述因素的实用总结,并为规范直升机运行标准,提高直升机医疗救援的安全水平提供指南。 4月 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布《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情况统计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国已取证的通用机场有81个,未取证的通用机场有220个,在建的通用机场有60个,规划建设中通用机场有377个。已使用的产业园有40个,在建和规划建设的产业园有87个。制造方面,已投产的有63个,在建和规划建设的有51个。空中游览方面,已开展的有88个,拟开展的为132个。 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办法》指出,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民航局公布《中国民用航空局部门预算(2018年)》 民航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937280.47万元。其中,通用航空发展(项)2018年预算数为38,134.40万元,主要安排用于对通航飞行作业和驾驶员执照培训给予补贴。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对《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