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丨2018年通用航空82条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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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发布《关于调整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政策的通知》

2018年1月10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调整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政策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即日起,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申请体检合格证时,体检标准参照CCAR-67FS标准执行,无需参加招飞体检和复查。

交通运输部发布《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34号令颁布了《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五大领域。

民航局发布《关于简化通航运营人装机器材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配合《关于下发通航维修法规要求释义和改进监管方式要求的通知》相关监管方式改进内容,便利通航企业运行,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通用航空维修管理的通知》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将通航装机的使用过器材的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简化。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91部和135部运营人审定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说明》指出,对91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FSOP系统的工作流程和内容实施线上审定,各监管局不得私自设定或要求额外的线下工作程序或内容。

民航局印发《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航空产品设计、生产、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在对现有适航审定政策进行评估、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部分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简化和调整。通知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航局发布《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

由于CCAR-135部涉及多种航空器运行,既有小型航空器,又有大型航空器,既有飞机类别,又有直升机类别,载客数量从1人到30人,情况多种多样,实际运行中适用条款容易发生混淆。为简化和规范运行,特为其中的小型航空器制定本程序。

民航局发布《关于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和轻型、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的划设原则,规定了无人机隔离空域的申请条件,以及具备混合飞行的相关要求,基本满足了各类无人机飞行空域需求。另外,《征求意见稿》突破现行“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对部分运行场景的飞行计划申请与批复流程作出适当简化;对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机给予了特殊政策,包括配置特许空域、免予计划申请等。

民航局发布《关于再次征求<通用航空管理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运输司2017年启动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修订工作,起草了《关于修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已按相关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征集工作,经对收集到的62条意见逐一研究,充分采纳,对《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鉴于本稿修改幅度较大,再次征求各地区管理局意见。

民航局发布《关于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管理和执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除CAAR-141部中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课程外,141部驾驶员学校和61部训练机构的单发飞机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可以试点使用CCAR-61部定义的初级飞机实施训练,训练的内容、时间和标准应满足相应规章的要求。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AMS中落实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AMS)于2月1日起正式启用,颁证机关在收到体检合格证申请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AMS系统以手机短信、AMS系统及云执照客户端(如适用)消息推送方式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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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印发《关于大力支持通航人员参加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的通知》

《通知》指出,将大力支持通航人员参加CCAR-66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包括增加通航人员考试专场,设置通航重点保障考点,加快新增考点布局等;同时,合理务实降低通航考试难度,深入扎实做好通航考试服务。

民航局飞标司印发《关于对部分通航维修监管问题的说明》

《说明》对2017年度通用航空监管工作专项督查所发现的部分涉及持续适航维修的4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民航局运输司发布《关于明确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乘机凭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指出,限于乘机凭证篇幅有限,如难以完整印制“乘机须知”以及“服务合同中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等,可通过印制网址链接或其他便捷有效的查询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民航局机场司发布《关于实施<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管理局对通用机场行业监管均应统一到《办法》上来,《办法》发布前各自制定的通用机场建设、使用许可或安全运行等管理文件均应予以废止,《办法》发布后制定实施细则的,也不得在《办法》规定外增设管理要求,已增设管理要求的应予以取消。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2017年中国民航驾驶员发展年度报告》

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民航驾驶员有效执照总数为55765本,其中运动驾驶员执照805本,私用驾驶员执照3346本,商用驾驶员执照29062本,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147本,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2405本。

民航局发布《2017年通航企业经营信息报送考核情况》

《2017年企业经营信息报送考核情况》包括356家通用航空企业的考核结果,204家通航企业获得100分。

民航局就《直升机医疗救援服务》征求意见

《直升机医疗救援服务》适用于按照CCAR-135部运行的运营人实施直升机医疗救援,也适用于CCAR-91部运营人在应急情况下的非取酬直升机医疗救援。运营人实施直升机医疗救援通常都处于应急状态下,无需经局方审定获取资格。满足本咨询通告要求的运营人在实施运行前需向局方备案。对于紧急情况下偏离CCAR-91部或CCAR-135部的行为,运营人应在事后48小时内向局方递交书面报告。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2017年通用和小型运输运行概况》

为准确反映2017年度通用及小型运输的现状及发展趋势,飞标司经过核实运行规范相关数据,同时对近几年积累数据进行横向对比,编制《运行概况》,从公司分布、飞行人员、运行种类和状态、航空器等方面全面、直观地予以数据呈现。

民航局飞标司印发《空中游览》咨询通告

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91部及CCAR-135部实施空中游览的运营人,为从事空中游览的运营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指导和建议。此次修订增加了异地短途观光的定义和相关要求、调整了空中游览驾驶员资格要求、明确了空中游览场地的审定要求、允许甚轻型飞机实施空中游览运行、放宽了体验飞行机长资格要求等,同时依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对通航机场进行了重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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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适航司发布《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

该《通知》在《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基础上,对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进一步简化和调整。《通知》指出,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对适航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实验类适航证,主要用于航空爱好者自己制造、自行组装,以个人娱乐和飞行体验等活动为目的的轻型、超轻型等类别的航空器。实验类适航证的适航检查工作按照民航局批准的有关程序执行。

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民航局飞标司印发《直升机医疗救援服务》咨询通告

通告在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和《直升机安全运行指南》(AC-91-22)基础上,提供了上述因素的实用总结,并为规范直升机运行标准,提高直升机医疗救援的安全水平提供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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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布《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情况统计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国已取证的通用机场有81个,未取证的通用机场有220个,在建的通用机场有60个,规划建设中通用机场有377个。已使用的产业园有40个,在建和规划建设的产业园有87个。制造方面,已投产的有63个,在建和规划建设的有51个。空中游览方面,已开展的有88个,拟开展的为132个。

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办法》指出,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民航局公布《中国民用航空局部门预算(2018年)》

民航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937280.47万元。其中,通用航空发展(项)2018年预算数为38,134.40万元,主要安排用于对通航飞行作业和驾驶员执照培训给予补贴。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对《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

《细则》特制定了部分用途(科研、符合性验证和到岸组装交付试飞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和设计大改、个人自制航空器适航审定和通用航空企业油料质量管理共5项适航审定问题的具体实施细则,以提高通用航空的适航审定效率,为通用航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明确维修管理人员培训管理要求的通知》

《通知》指出,民航局在进行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时,有通航企业反映“145部要求管理人员参加指定培训”,为了进一步明确对维修管理人员培训的相关管理要求,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取消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维修管理人员培训管理要求。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印发《关于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启用行政许可标准化有关功能的通知》

通知要求,CCAR-66部维修执照申请人、CCAR-147部维修培训机构应尽快在维修人员信息平台上核对手机号等有关信息,有变化的及时更正,以确保能够顺利接收到申请进度等有关提醒或告知信息,保障自身权益。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于2018年1月19日和年3月2日分别发布了《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和《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两份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经研究,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针对上述两份文件涉及的改进政策制定了《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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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

《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具体阐述了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提出,物流企业利用通用航空器、无人机等提供航空物流解决方案发展迅速,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运行规章制度和安全运行标准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形成新兴商业模式并健康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在空域条件良好、地面交通欠发达地区开展无人机配送示范工程。

民航局发布《关于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通知》

民航局决定成立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运行、空管、技术应用、适航、人员资质五大专项工作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由民航局副局长王志清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殷时军总工程师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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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发布《关于调整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事项的通知》

根据《民航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第54051项“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分类承办。其中,民航局负责的许可审批受理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由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负责,民航局运输司不再参与该项许可审批。主要适用四类情形。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对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运行审定工作和训练管理工作相关向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了运行合格审定、夜间训练、初级飞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单飞转场要求、执照审批几大问题。

民航局发布《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所称的私人飞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驾驶民用航空器,以个人名义从事非经营性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规定》明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民航局运输司发布《关于在通航短途运输试点过渡期内偏离执行相关运营管理政策的通知》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设定不超过两年的试点过渡期,过渡期内《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可作以下偏离:通航企业可对社会公众发售机票,提前公布飞行时刻,但暂不加入中航信订座系统;通航企业可选择与包机方签订协议的包机运营方式,也可选择直销或其他代销方式;通航企业应当明确保险责任,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旅客知情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航局发布《关于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民航局空管局联合空管办、监控中心就通航飞行计划受理审批、通航运行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旨在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并在厘清保障界面、规范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意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用航空保障工作。

民航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国民航维修人员工作作风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个别单位和人员依然暴露出工作作风松散的情况,发生了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的事件。因此,亟需在行业内提升工作作风水平,夯实航空安全基础。经研究,现制定民航维修人员工作作风相关标准和建设要求的指导意见。

民航局计划发展司发布《关于征求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机场收费政策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指出,通用航空器(公务机、包机除外)使用运输机场的机场收费标准不超过运输航空机场收费标准;公务机、包机等使用运输机场的机场收费标准不超过运输航空机场收费标准的2倍;通用航空器使用通用机场的机场收费标准不超过运输机场收费标准。

民航局发布《关于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功能的通知》

《通知》指出,民航局决定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开发“通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功能,将通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和审批工作纳入系统统一管理,新功能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启用。

发改委:通用飞机设计、制造等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指出,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飞机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通航驾驶员体检快捷注册功能上线的通知》

本功能适用于首次申请体检鉴定的拟从事CCAR-91部运行的驾驶员(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和私用飞行驾驶员(I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体检鉴定申请注册。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对<I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地服务于通用航空公司和通航飞行人员,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私用驾驶员的飞行运行实际。经过论证,降低了部分疾病的要求,取消或缩短了部分疾病治疗后的观察期,减少了部分辅助检查项目。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咨询通告

本咨询通告第四次修订取消关于飞行经历记录本的补充说明,原因是颁布了咨询通告《飞行经历记录本标准格式及填写要求》(AC-61-17);对于商用驾驶员执照升级时的签注进行了调整和说明;另外对在境外实施执照实践考试做了进一步补充说明。第五次修订更新了执照本记录页“检查类型”签注代码;增加执照到期换发相应程序。第六次修订,配合电子执照应用,增加境外训练中心授权考试员评估标准和程序,简化通航单位人员资质管理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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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工作,改进行业航空安全,以满足我国民航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和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的相关要求,我局起草了《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民航局发布《关于征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结合通用航空发展需求、相关地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和通用航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民航局起草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信息报送要求及考核办法》

为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无人机企业履行生产经营统计信息报送的义务,民航局将建立信息报送的考核及公开制度,并作为企业诚信记录的一个重要方面,自2018年8月1日起实行。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无人机经营活动信息、其他基于行政管理要求的必要信息。

民航局印发《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构建通用航空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四个一”工程。创建一套独立完整、科学适用的通用航空标准制度体系,培养一支融合职业化与社会化需要的通用航空人才队伍,做实一组创新包容、监管适度的通用航空工作机制,搭建一个公开透明、集约共享的通用航空服务平台。到2020年,初步建成与我国通航发展起步阶段相适应、有别于公共运输航空的分类监管体系和安全规范、应用广泛的分类保障体系。

民航局计划司、运输司联合发布《关于优化通用航空活动统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随着通用航空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活动主体日益复杂,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对通航数据采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现对通航数据采集工作进行改革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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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就《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民航局发布《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35部运行规范内容》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的要求,制定了运行规范的内容,为局方人员通过FSOP系统颁发运行规范提供了标准,也为135部运营人的监管提供了有效手段。适用于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实施运行的各类运营人。

民航飞标司发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点评估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已经或有意向建立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点的机构。

民航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民航领域鼓励民间投资项目清单》

《清单》显示,通用航空方面,包括浙江万丰通用机场及产业园项目、浙江金华横店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重庆江南通用机场、青海省贵德通用机场、吉林长春市农安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山东栖霞市通航产业园项目、江西省无人机物流配送项目、陕西省无人机物流配送项目、中航材航空救援平台项目、四川通航运营及飞机维修项目、民航飞行校验科技创新项目(无人机飞行校验系统、校验大数据平台、机载导航数据库)、重庆市万州飞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等项目。

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方正确认识加快通用机场建设的重要性、科学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稳妥有序推进通用机场建设、并且明确规范了通用机场升级运输机场的转换机制。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明确“云执照”电子飞行经历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的使用,明确飞行经历的相关概念,提高电子飞行经历记录的准确性,除一般要求外,针对141部航校、61部训练机构、91部和135部运营人也分别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支持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参加执照考试的通知》

由于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和非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在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目前采用考点相互独立的方式开展考试。为大力支持通航发展,让“放管服”落到实处,民航局飞标司决定在优化升级FSOP系统考试模块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便利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参加执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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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飞标司印发《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标准》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部)的要求,充分考虑私用驾驶员的飞行运行实际,经过论证,降低了部分疾病的医学标准,取消或缩短了部分疾病治疗后的观察期,减少了部分辅助检查项目。

民航局、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联合发布《中国民航安全信息统计报告》(2018年1-6月)

2018年1-6月,全行业实现通用及训练飞行44.88万小时、87.98万架次,同比分别增加9.29%、1.41%。全行业发生通用航空较大飞行事故1起,一般飞行事故1起;通用航空事故征候14起,同比增加5起。

民航局适航司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航空器研制和符合性验证用途特许飞行证管理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由地区管理局统一按照科研用途特许飞行证的管理要求和程序负责航空器符合性验证用途特许飞行证的颁发。除非有特别需要,局方将不再另外限定航空器研制和符合性验证用途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

民航局发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要求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参照运输机场进行管理,未考虑到通用机场的运行实际,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通用机场的发展,为此有必要对《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以满足通用机场发展需要,并将规章名称改为《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不再强调通用机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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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2年,初步建成由全国低空飞行服务国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低空飞行服务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飞行服务站组成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有效的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

到2030年,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全面覆盖低空报告、监视空域和通用机场,各项功能完备、服务产品齐全。根据通用航空用户需求,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各组成单位和其他飞行服务相关机构,依据基础服务和产品,发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公安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警保合作进一步深化公安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试点探索建立事故“空地一体化”救援模式,实现应急救助资源共享。聚焦提升事故救援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与通航企业合作发展空中救援的优势,探索建立交通事故伤员直升机救援模式,健全事故信息通报、直升机调用、指挥调度、落地保障、配合转运、医疗急救等配套制度,规范“空地一体化”救援程序,提高事故伤者的救治效率,有效减少因救治不及时致死、致残比例。

民航局适航司下发《适航审定培训管理程序》

本管理程序的制定规范了适航审定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管理办法,使其具备承担适航审定相关业务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促进适航审定系统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高。同时,本管理程序也为授权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课程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航局联合就《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职业特点,区分设置包括飞行总时间、飞行经历时间等在内的专业条件要求。对于通用航空转入运输航空的飞行技术人员,飞行经历时间等专业条件合理设置转换要求。根据民航飞行技术职业特点,对通用航空飞行人员外语能力不做统一要求。

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二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一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和正高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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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财务司公示《2019年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根据方案,2019年162家通用航空企业将获得4.41亿的补贴。其中,飞行作业补贴共计4.12亿元,飞行员执照补贴共计2904万元。在162家获补贴的通航企业中,有11家企业获飞行作业补贴金额过千万,有6家企业获飞行员执照补贴金额超过百万。

交通运输部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30号至第40号令颁布了一批规章的修改决定,其中9部跟通用航空息息相关,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分别从规章适用范围、简化审批程序、放宽相关要求、增加灵活机制、调整课程设置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规章适用范围,杜绝套用运输类规章管理通用航空;减轻通航企业义务,实现通航双证合一审批;放宽维修和改装资格,便于通航获取维修资源;新增豁免偏离等条款,灵活满足通航企业实际需求;降低人员资质要求,促进各类通航活动快速发展;调整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明确最低课目标准。

民航局空管办就《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明确通用航空机场(简称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要求,规范通用机场空管安全管理,保证通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依据民航局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民航局飞标司就《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咨询通告征求意见

咨询通告指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训练的商业运行机构,应当通过CCAR-91部规章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满足商业非运输营运人相关飞行训练的资格要求。其中,运动驾驶员执照(运动教员等级除外)和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飞行无需申请。

民航局飞标司就《运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咨询通告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明确运动驾驶员执照和运动教员等级的申请、批准和训练管理,根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关于滑翔机、自由气球等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咨询通告。

民航局就咨询通告《无塔台管制机场运行指南》征求意见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在无塔台管制机场范围内或周边按照目视飞行规则(以下简称VFR)或仪表飞行规则(以下简称IFR)运行的任何类型航空器运营人和驾驶员,适用于进行VFR和IFR飞行的各类航空器。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就《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征求意见

为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合格审定规则》的贯彻实施,本管理程序给出了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的全流程相关标准程序说明,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以及申请材料档案归档等。

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2001-2018》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MH/T2001-2015《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修改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的定义。

民航局运输司发布《关于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区管理局重新梳理本辖区通用航空监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于已经明确降低的要求、优化的程序、调整的职责,要确保落实到具体事项、具体部门、具体岗位,不得随意增加新的要求和条件。请各地区管理局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查明事实。对确实存在的过度监管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杜绝再度发生过度监管问题。

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第二百一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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