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拟设“正高级飞行员”职称,这些飞行员可走“绿色通道”评高级职称

10月25日,人社部公布《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拟规定,在飞行技术人员中设置“正高级飞行员”职称。申评正高级职称,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10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

  同时意见还规定,对在保障飞行安全、解决重大飞行技术难题、避免重大飞行事故、挽救人民生命财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飞行技术人员,可放宽学历、资历和专业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飞行总时间、飞行经历时间纳入评审专业条件要求

  按照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改革的要求,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针对民用航空器驾驶人员(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二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一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和正高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三级飞行员要求近一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对于飞行时间要求,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取得副驾驶资格,总飞行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正高级飞行员要求取得一级飞行员任职资格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五年。同时,近五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申评正高级职称时,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10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6000小时,担任飞行教员累计年限满2年。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

  飞行员避免重大飞行事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意见提出,三级飞行员、二级飞行员突出操作性和安全记录考察,不做论文要求,一级飞行员及以上注重考察实际贡献,突出实际能力,淡化论文要求。鼓励飞行技术人员参与教学科研工作。

  在评价标准方面,意见拟规定,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根据民航飞行技术职业特点,对通用航空飞行人员外语能力不做统一要求。运输航空飞行人员外语能力可用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等级要求进行评价。对于年龄较大仍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不做外语要求。

  对飞行员的评价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根据飞行技术专业特点,注重考核飞行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安全飞行记录和工作绩效,增加新技术应用、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业绩条件,将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同时,意见提出了飞行员职称的“绿色通道”,对于在保障飞行安全、解决重大飞行技术难题、避免重大飞行事故、挽救人民生命财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飞行技术人员,可放宽学历、资历和专业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附件下载:《关于深化民用航空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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