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旅游,有望成为实现通航飞行小时数快速增长真正的突破口
文章来源:《通航在线》
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电子体检合格证” 2018年12月25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启用“电子体检合格证”的通知》。“电子体检合格证”应用程序(APP)自2018年8月上线试运行以来,得到民用航空人员的持续关注和友好反馈,给广大民航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员带来便捷、高效的使用体验。经研究,决定自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电子体检合格证”。 民航局发布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近日,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2001-2018》,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把“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定义修改为“运输航空地面事故征候”,定义中不再包括通用航空地面事故征候;修改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的定义。 近日,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30号至第40号令颁布了一批规章的修改决定,分别为关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修改决定,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七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十项。 三、删去第十四条。 四、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六、将附录中“空中游览”的解释修改为:“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游客进行以观赏、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交通部11个规章修改带来行业利好分析之《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改要点】 交通部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附件A中的“1.适用范围”相应内容修改为:“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单发飞机。除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阶段外,使用CCAR-61部规定的初级飞机实施训练等同于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c)直升机。” 二、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交通部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35.3条(c)数修改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规定的运行; “(2)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和(a)(3)规定的运行, “(3)空中游览运行,指本条(a)(4)规定的运行。”二、删去第135. 11条(a)款(3)项。三、将第135.29条(c)款修改为: “(c)担任本规则第135. 27条(a)款中维修主管的人员应当在最近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航空器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四、将第135.155条修改为: “第135. 155条飞行数据记录器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安装飞行数据记录器. .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CCAR-91都第91.433条的要求使用、检查或者评估上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遵守规定的运行限制,并按照规定保存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原始信息。” 五、将第135.157条(a)款.(d)救和(e)款分别修改为: “(a)按展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安装飞行记录器。” “(d)在外壳上或者靠近外壳处有经批准的水下定位装置,该;装置的固定方式应当保证在发生坠毁撞击时不易分离,除非该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本规则第135. 155条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相互靠近安装,在发生坠競擅击时它们不易分离。” “(e)为遵守本条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这样,在最音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抹掉或者用其它方法消除所记录内容,但应当满足CCAR-91部第91.433条(a)款第(2)项第(i)和(iv)目的记录要求。” 六、将第135.243条修改为: “第135. 243条机长的资格要求 “(a)除使用旅客座位不超过9座(不包括机组座位)航空器在国内实施载客运行或者在国内实施全货物运输运行外,使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按展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带合适类别和级别等級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持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b)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级旅游景区”的目标。 之后,有各省市自治区在此基础上制定地方性的实施意见,截至目前,共有山西、内蒙古、黑龙江等13个地方性通用航空业实施意见面世。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发布了什么政策。 另外,还有11个省市自治区发布了与通用航空相关的政策规划,例如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广东、西藏等发布了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规划,安徽、山东等发布了民航建设规划。 汇总上述方案、政策及规划,通航在线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研究对这46项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近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对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运行审定工作和训练管理工作相关向题的解释》,明确了运行合格审定、夜间训练、初级飞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单飞转场要求、执照审批几大问题。 关于对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运行审定工作和训练管理工作相关向题的解释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为了进一步促进通用航空和小型运输航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现对运行审定工作和训练管理工作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行合格审定 对于初次申请91部运行合格证或135部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各地区管理局应按照管理程序AP-91-01或AP-135-02中规定的相应内容和程序实施审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但符合运行合格审定其他条件的申请人,管理局可以启动并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工作,但运行合格证的颁发环节应在其取得经营许可证之后。 2、对于能够通过FSOP系统完成申请受理、指派POI和PMI等事项的审定工作,应按照FSOP系统规定的流程开展工作,不得增加额外的申请、报送、批准等系统流程之外的其他要求,以免拖延审定工作的按时开展。 3、各地区管理局应高度重视通航公司的审定工作,提高审定效率。审定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其中从申请至受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原则上从受理至颁证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技术审查阶段工作。如审定中过程发现重大缺陷需要暂停审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暂停原因和需要修订的内容。 4、审定工作的实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由POI和PMI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其他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搭车”参与审定工作,各管理局和监管局也不得采用其他部门参加会议或会签的形式评估或研究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 二、关于夜间训练 对于实施运动照、私照和商照训练的61部培训机构和141部驾驶员学校(除整体课程外),如果其训练条件无法满足规章要求的夜间飞行训练,局方在其训练课程满足相应规章要求的总时间(如141部驾驶员学校的私照训练课程至少满足35小时)的情况下,可以批准其相应的训练课程,但此类课程毕业学生的驾驶员执照上应带有“禁止夜间飞行”的限制。取消夜间飞行限制应按照咨询通告AC-61-08的相关要求实施。 三、关于初级飞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单飞转场要求 当初级飞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一次完成两点直线距离不少于40千米且总的飞行距离不少于120千米的转场单飞训练,即满足CCAR-61部第61.119条要求的初级飞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转场单飞训练。 四、对于执照审批 各地区管理局应严格按照CCAR-61部第61.31条的规定,受理、审查和批准驾驶员执照,其中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需要补正内容的申请,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18年6月1日 (转自:通航资源网 )
1:《关于变更航空器地址编码申请方式的通知》 1月9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办 2:关于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AMS中落实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1月10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 3:《关于调整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政策的通知》 1月10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 4:《关于简化通航运营人装机器材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的通知》 1月10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 5:《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1月12日 交通运输部 6:《适航审定行政许可工作标准化检查程序(试行)》 1月12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7:《中国民航航空情报管理(AIM)实施指南》 1月12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8:《关于91部和135部运营人审定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月16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 9:关于明确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乘机凭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1月18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 10:《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交通运输行业应用专项规划(公开版)》 1月18日 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11:《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 1月19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2:关于再次征求《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1月23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 13:《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 1月25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 14:《进一步提升民航服务质量指导意见》 1月26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15:《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月26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16:《关于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管理和执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1月29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17:《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1月30日 交通运输部 18:《关于大力支持通航人员参加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的通知》 2月1日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19:《关于对部分通航维修监管问题的说明》…
11月27日,民航局副局长王志清在京应约会见了澳门民航局局长陈颖雄一行,双方就深化内地与澳门民航交流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民航融合发展等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会见结束后,在王志清的见证下,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于彪与陈颖雄签署了内地与澳门间航空运输安排备忘录。 与2009年双方签订的备忘录相比,本次签署的备忘录确认整合了近年来双方通过换函确认的事宜,增加了航点,扩大了开放,内地可安排至澳门航线的通航点增加至68个;取消了对内地与澳门间航线代号共享的审批;简化了对经营内地与澳门间航线的航空公司指定程序;放宽了直升机在粤澳间跨境运输安排;开放了内地与澳门间海空及陆空的多式联运代号共享,双方指定的空运企业可在澳门和内地珠三角地区城市之间开展多式联运代号共享合作。 该备忘录是迄今为止两地最为开放的航空运输安排,将有利于澳门充分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有助于澳门“一个中心、一个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来源:《中国民航报》
2018年8月28日,民航湖北监管局印发《关于发布严格机务维护放行标准安全警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近一段时间以来,辖区发生多起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发动机功率下降、停车迫降、落地时单发的不安全事件,且其他机械故障多发,给飞行安全带来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工作,切实保障飞行安全,湖北监管局制定了第5号《航空安全警示》,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根据安全警示举一反三,结合“二基”建设开展风险管理,制定安全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类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附:航空安全警示(总第05号) 一、标题:严格札务维护放行标准,加强发动机等关键系统可靠性管理 二、适用范围:湖北辖区各通航单位 三、背景及要求: 2018年8月22日,湖北某航校DA40飞机执行荆门漳河机场本场机组训练任务,在爬升过程中发动机失效,机组紧急迫降在水面,人员安全,飞机严重受损。初步判断原因为发动机高压燃油泵故障,导致发动机供油中断。 8月24日,另一航校常德基地PA-44-180飞机在组织飞行训练返场离地高度约1米时左发停车,机组利用右发着陆,正常滑回机坪关车,人机安全。初步判断原因为发动机汽化器故障。 鉴于近期湖北辖区接连发生由于发动机原因引起的不安全事件,而且正值农林作业和航校训练高峰,为避免同类不安全事件的重复发生,影响运行安全,我局经过分析评估,特制定安全要求如下: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发动机维修管理。目前各公司运行的航空器大部分为单发,发动机一-旦出现故障就有可能发生大的飞行事故,所以公司要严格按照厂家三册对发动机进行维护,监控好发动机各项参数变化,有针对性地提前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出现的重复故障,要积及联系厂家找出能决的根本办法。 (二)各公司要持续抓好‘三基”建设。近段时间民航发生的一系列不安全事件归根结底是基础不牢或基本功不实造成的,这更体现了民航局领导强调抓“三基”的重要性和前瞻性。各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举–反三,对照检查找出与“三基建设”有差距的地方,尽快补齐自身短板。 (三)要把握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一定是先有安全才有公司发展。今年民航局的“放管服”政策对各公司的发展促进很大,但不意味着只有服务,没有监管。各公司要迅速转变思路,牢固树立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踏踏实实地做好航空器的维修工作。 (四)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机务维修部门的建设。不能因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改革而削弱对机务维修部门的重视度,更不能围绕规章打“擦边球”,要让维修责任人按CCAR91要求充分履责。 (五)针对夏季天气复杂多变、各公司运营时间长的特点,各公司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力度;做好相关特情指挥处置预案,提高特情处置能力。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航校要根据规章要求,对于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要及时报局方和录入网络,防止信息漏报和晚报。 四、下发日期:2018年8月28日 五、生效日期:2018年8月28日 六、承办部门:民航湖北监管局适航维修处 七、联系人:方域之 电话:(027)8581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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