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假日“小小飞行员”航空科普教育双语营招生啦!
2019年3月5日,民航局适航司与香港民航处和澳门民航局在湖南郴州召开深化适航审定合作会议。会议就适航审定证件融合发展成立了合作工作组,商议了合作原则和合作模式,并就合作路径达成一致。民航局港澳台办到会指导工作。 按照《关于适航审定紧密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深化与港澳的适航审定合作是粤港澳大湾区民航协同发展的具体内容,充分体现了共商共建、共治共享、互利共赢的合作思路。 后续,工作组将根据达成共识的合作路径开展具体合作工作。预计今年年中完成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型号认可证等几个证件的合作文件签署,计划于今年年底完成所有适航审定证件合作机制的建立,不断夯实融合发展基础。 来源:中国民航报
2018年8月28日,民航湖北监管局印发《关于发布严格机务维护放行标准安全警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近一段时间以来,辖区发生多起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发动机功率下降、停车迫降、落地时单发的不安全事件,且其他机械故障多发,给飞行安全带来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工作,切实保障飞行安全,湖北监管局制定了第5号《航空安全警示》,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根据安全警示举一反三,结合“二基”建设开展风险管理,制定安全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类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附:航空安全警示(总第05号) 一、标题:严格札务维护放行标准,加强发动机等关键系统可靠性管理 二、适用范围:湖北辖区各通航单位 三、背景及要求: 2018年8月22日,湖北某航校DA40飞机执行荆门漳河机场本场机组训练任务,在爬升过程中发动机失效,机组紧急迫降在水面,人员安全,飞机严重受损。初步判断原因为发动机高压燃油泵故障,导致发动机供油中断。 8月24日,另一航校常德基地PA-44-180飞机在组织飞行训练返场离地高度约1米时左发停车,机组利用右发着陆,正常滑回机坪关车,人机安全。初步判断原因为发动机汽化器故障。 鉴于近期湖北辖区接连发生由于发动机原因引起的不安全事件,而且正值农林作业和航校训练高峰,为避免同类不安全事件的重复发生,影响运行安全,我局经过分析评估,特制定安全要求如下: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发动机维修管理。目前各公司运行的航空器大部分为单发,发动机一-旦出现故障就有可能发生大的飞行事故,所以公司要严格按照厂家三册对发动机进行维护,监控好发动机各项参数变化,有针对性地提前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出现的重复故障,要积及联系厂家找出能决的根本办法。 (二)各公司要持续抓好‘三基”建设。近段时间民航发生的一系列不安全事件归根结底是基础不牢或基本功不实造成的,这更体现了民航局领导强调抓“三基”的重要性和前瞻性。各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举–反三,对照检查找出与“三基建设”有差距的地方,尽快补齐自身短板。 (三)要把握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一定是先有安全才有公司发展。今年民航局的“放管服”政策对各公司的发展促进很大,但不意味着只有服务,没有监管。各公司要迅速转变思路,牢固树立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踏踏实实地做好航空器的维修工作。 (四)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机务维修部门的建设。不能因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改革而削弱对机务维修部门的重视度,更不能围绕规章打“擦边球”,要让维修责任人按CCAR91要求充分履责。 (五)针对夏季天气复杂多变、各公司运营时间长的特点,各公司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力度;做好相关特情指挥处置预案,提高特情处置能力。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航校要根据规章要求,对于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要及时报局方和录入网络,防止信息漏报和晚报。 四、下发日期:2018年8月28日 五、生效日期:2018年8月28日 六、承办部门:民航湖北监管局适航维修处 七、联系人:方域之 电话:(027)85810969
1 积极发展短途运输!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汉江生态经济带规划范围包括:河南省南阳市全境及洛阳市、三门峡市、驻马店市的部分地区,湖北省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全境及随州市、孝感市、武汉市的部分地区,陕西省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全境。规划面积19.16万平方公里,2017年底常住人口4444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24万亿元。 本《规划》是指导上述区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为2018—2035年。 《规划》提出,提升民用航空运输和服务能力。加快襄阳机场、十堰机场、南阳机场改扩建和安康机场迁建等项目建设,推动汉中机场改扩建,提高区域机场综合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改造和新建一批通用机场,积极发展短途运输,培育通用航空市场。新增和加密襄阳机场、南阳机场、十堰机场、神农架机场航线航班,提升旅游机场运送能力。 《规划》指出,积极发展都市时尚旅游,培育航空、马术等旅游项目。支持荆门建设通用航空基地。 2 通用飞机等在列!福建省发改委征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推介项目 近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推介项目的通知》,福建省发改委根据《福建省推动新开放领域重点产业精准招商工作指导意见》精神,拟面向高校、科研院所征集一批核心科技成果建立项目库予以重点推介转移转化。征集领域包括航空装备产业等。 航空装备产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多用途通用飞机、喷气式轻型商务机、公务机、水陆两栖飞机、民用直升机、无人驾驶航空器、特种飞行器等,以及大型商用涡扇发动机、新型涡轴发动机等民用航空关键零部件等。 各高校、科研院所可填写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推介项目汇总表,于11月28日报送至省发改委项目推进处(组委会办公室)邮箱,并请报送该项工作具体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联系人:李秀清,0591-87063495;林新泉,0591-87063590;陈浩,0591-87063593;邮箱:tjc618@618.gov.cn。 来源:通航资源网
民航局财务司近期对《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其中,《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加大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机场的补贴力度。为鼓励机场保障通航飞行,支持通用航空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小机场的利用率,补贴拟根据保障数量在同类机场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10-20%。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管理,民航局飞标司在总结前期授权符合资质的行业协会对部分无人机驾驶员证照实施管理的创新监管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进行了修订。 8月14日,民航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就修订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的截止时间是8月31日(还有两周时间)。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等级: 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注4: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注5:分类等级排列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Ⅶ、Ⅲ、Ⅳ、Ⅺ、Ⅻ,高分类等级执照可行使低分类等级执照权利(Ⅴ、Ⅵ分类等级不按重量级别划分)。 3 法规解释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Aircraft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等级,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5)类别等级,指根据无人机产生气动力及不同运动状态依靠的不同部件或方式,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6)固定翼,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产生。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7)无人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多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桨叶角来实现。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8)多旋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三个及以上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转速来实现。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9)垂直起降固定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垂直起降时由与直升机、多旋翼类似起降方式或直接推力等方式实现,水平飞行由固定翼飞行方式实现,且垂直起降与水平飞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转换。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0)无人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无人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或跃升时有动力驱动,在空中平飞时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自由旋转。这种无人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推进式动力装置。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1)无人飞艇,是指一种由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无人航空器。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2)视距内(VLOS:VisualLineofSight)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中的一种。 (13)超视距(BVLOS:Beyond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中的一种。 (14)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 (15)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教学的人员。 (16)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由运营人指派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17)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18)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19)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20)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andControldata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21)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22)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23)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24)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25)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26)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27)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操纵无人机或在模拟机上所获得的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操纵无人机系统必需成员的时间,或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28)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29)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包括实践飞行、综合问答、地面站操作),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演示操作动作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 (30)申请人,是指申请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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