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基础安全!民航局下发《适航审定培训管理程序》 适用于企业适航人员
近日,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下发《适航审定培训管理程序》,规范了适航审定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适航审定人员和适航审定法规提出要求的企业适航人员,为授权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课程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指南。 适航审定培训管理程序 1.总则 1.1 目的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以下简称适航司)通过本管理程序的制定规范了适航审定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管理办法,使其具备承担适航审定相关业务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促进适航审定系统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高。同时,本管理程序也为授权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课程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指南。 本管理程序规定了适航审定相关人员的最低培训要求,其他相关适航审定管理程序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具体的培训要求,但不应与本程序的要求相冲突。 1.2 依据 本管理程序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CCAR-53)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55)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1.3 撤销 本程序生效后,以下文件被撤销: 《适航审定人员培训管理程序》(AP-00-AA-2014-01R4,2014年11月18日生效) 《航空工程师、试飞员和项目支援专业人员培训大纲》(AP-21-AA-2012-35,2012年4月5日生效) 《适航培训课程目录》(AC-00-AA-2012-02R2,2013年1月1日生效) 1.4 适用范围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适航审定相关人员,包括适航审定人员和适航审定法规提出要求的企业适航人员,适航审定人员和企业适航人员的定义见本管理程序1.4节。 1.5 定义 (1)适航审定人员:是指《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CCAR-18)中的安全监管类航空器适航监管专业监察员(以下简称适航监察员)、适航审定中心审查员(以下简称适航审查员)以及《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中的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委任工作组组长和委任工作组成员(以下简称适航委任代表)。 (2)局方人员:是指适航审定人员中的适航监察员和适航审查员。 (3)企业适航人员:是指适航审定规章中规定的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有要求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