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下发《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35部运行规范内容》

8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公布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35部运行规范内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35部运行规范内容:

1. 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 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的要求,制定了运行规范的内容,为局方人员通过FSOP系统颁发运行规范提供了标准, 也为135部运营人的监管提供了有效手段。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实施运行的各类运营人。

3. 内容和分类

3.1 本咨询通告分别为以下三类CCAR-135部运营人提供了不同版本的运行规范,运营人应根据自身运行特点申请对应的运行规范,经局方批准后使用:

3.1.1 大型飞机运营人。使用按照CCAR-25部审定的飞机运行的CCAR-135部运营人,应使用附录一中的运行规范。

3.1.2 运输类直升机运营人。使用按照CCAR-29部审定的直升机运行的CCAR-135部运营人,应使用附录二中的运行规范。

3.1.3 小型航空器运营人。使用按照CCAR-23部审定的小型飞机和按照CCAR-27部审定的小型直升机,实施管理程序《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AP-135-FS-2018-002)中所 规定的三类运行的CCAR-135部运营人,应使用附录三中的运行规范。

3.1.4 使用按照CCAR-23部审定的小型飞机实施管理程序《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AP-135-FS-2018-002) 中所规定的三类运行以外的其他运行的CCAR-135部运营人,应使用附录一中的运行规范。使用按照CCAR-25部审定的小型直升机 实施管理程序《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 (AP-135-FS-2018-002)中所规定的三类运行以外的其他运行的 CCAR-135部运营人,应使用附录二中的运行规范。

3.2 为满足较罕见的部分运行情景的需要,附录四中提供了适用于飞机运行的运行规范特殊条款。如运营人确需使用,可以向主任运行监察员申请在其运行规范中增加相应的特殊条款。

3.3 本咨询通告附录中仅包含运行规范的规定内容,完整的运行规范标准格式以电子版本形式在民航局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 https://fsop.caac.gov.cn)中予以公布并批准。

4. 生效

本咨询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第135部运行规范标准格式》(AC-121-001R3) 不再适用于CCAR-135部运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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