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机场群;民航局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机场群;民航局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

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民航局发布《关于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的通知》;民航局开展通用航空价格收费专项检查;民航局发布针对AB139 AW139 型直升机等的最新适航指令;2018年无人机云数据统计报告;惠东布局总投资66亿的通用机场;空客计划今年底在深圳推出城市空中交通服务;广东慈航航空获100亿意向性授信额度;甘肃平贵通航获颁经营许可证;云上飞鹰通航获颁CCAR-91部运行合格证。 上层消息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设世界级机场群 2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纲要》称,要建设世界级机场群。巩固提升香港国际航空枢纽地位,强化航空管理培训中心功能,提升广州和深圳机场国际枢纽竞争力,增强澳门、珠海等机场功能,推进大湾区机场错位发展和良性互动。支持香港机场第三跑道建设和澳门机场改扩建,实施广州、深圳等机场改扩建,开展广州新机场前期研究工作,研究建设一批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进一步扩大大湾区的境内外航空网络,积极推动开展多式联运代码共享。依托香港金融和物流优势,发展高增值货运、飞机租赁和航空融资业务等。支持澳门机场发展区域公务机业务。加强空域协调和空管协作,优化调整空域结构,提高空域资源使用效率,提升空管保障能力。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加快通用航空发展,稳步发展跨境直升机服务,建设深圳、珠海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推进广州、深圳临空经济区发展。 民航局发布《关于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的通知》 2月19日,临云行小编从民航局官网获悉,民航局近日发布《关于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38号) 精神,落实“ 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的要求,更好地鼓励和推动通航发展,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通航产业,民航局研究制定了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路线图,形成了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 。“ 两个框架” 是开展中国民航通航政策法规体系重构的总体性文件,明确了未来一段时间中国通用航空整体政策走向、立法思路和制度设计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清理不合理服务收费!民航局开展通用航空价格收费专项检查 2月18日,民航局发展计划司发布《关于开展通用航空价格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称,将严格落实通用航空价格收费政策,全面清理运输机场通用航空价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价格收费行为。通报运输机场违反通用航空价格收费政策的典型案例。 民航局发布针对AB139 AW139 型直升机等的最新适航指令 2月23日,临云行小编获悉,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近日发布几则最新适航指令,涉及Leonardo S.p.A. Helicopters 公司AB139 和 AW139 型直升机、Airbus Helicopters Deutschland GmbH (AHD)公司 MBB-BK117 D-2 型直升机和Pilatus Aircraft Ltd.公司 PC-12/47E型飞机。 2018年无人机云数据统计报告 2月23日,民用无人机检验中心发布《2018年无人机云数据统计报告》。报告对2018年参与无人机云数据交换和共享的无人机云系统中的无人机飞行数据进行了统计,并使用图表对其进行汇总和分析。从数据可以看出,轻小无人机在120米以下的运行是目前无人机运行的主要模式,其速度、高度、运行区域都具有显著特性,与通用航空、运输航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措施但不是过严的管理措施来管理,释放其市场活力,贡献国民经济发展。   通用机场 【云南】2月1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红河会堂举行。据了解,对于州政协经济委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通用航空助推红河跨越发展的建议》(第118号提案),全州通用机场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弥勒通用机场已于2017年11月实现主体工程全面开工建设,弥勒市政府已与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通用航空产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泸西、红河和河口通用机场已完成项目选址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待省政府与南部战区空军签订相关协议后,即可申请对项目选址报告进行批复。州级财政已投入通用机场前期工作经费240万元,给予弥勒浩翔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扶持资金达320万元。 【山东】临沂首个A1级通用航空机场——山东费县通用机场工程发布环评项目招标公告,招标人为山东华商通用航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公告,该项目投资额约5亿元,将于本月19日起接受投标报名。 【湖南】湖南湘江新区官网发布长沙坪塘通用机场前期咨询(含可研及选址)项目招标公告。公告说明了机场的位置,也透露将依托机场打造通用航空产业基地。 【广东】《惠州市贯彻落实〈海陆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018-2025年)》近日出炉。方案指出,惠州将推进在惠东布局建设通用机场。机场建设总投资66亿元,建设单位为惠东深业发展通用航空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各地通航发展 【山西】2月19日下午,大同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召开。会上获悉,《关于成立大同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领导组的报告》获通过。 【广东】2月21日,欧洲飞机制造商空中客车正式启用其位于中国深圳的创新中心。在启用仪式上,空客与深圳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共同探索深圳的城市空中交通解决方案,加快城市空中交通在深圳的研发、应用和产业化。 【香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宣讲会于2月21日上午在香港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支持大湾区临近机场优势互补,并按照各自的独特性共谋发展,同时进一步扩大大湾区境内外的航空网络,积极发展多市联运,加快通用航空发展、拓展直升机服务,以及发挥香港作为航空人才培训中心、航空融资和租赁中心对推动整个大湾区发展的独特作用。   航企动态 2月21日,乐天公司发布消息称,已与中国电商巨头京东集团(JD.COM)在使用小型无人机的送货系统领域展开业务合作。乐天接受京东提供的自身开发的无人机和地面送货机器人等,力争在日本国内构建把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机制。 2月21日,爱飞客控股2019年度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会上,航空工业集团民机产业部副部长兼通航办主任孙兵在讲话中提到,爱飞客控股要秉承集团整合通航的使命,迅速启动集团通航产业的整合;要努力理顺股东方关系。同时,他要求爱飞客控股要在航空培训、航空科普和落实补贴上下功夫。…

民航局推进通航法规体系重构,现行法规体系盘点,玩通航必看

民航局推进通航法规体系重构,现行法规体系盘点,玩通航必看

2月6日,民航局召开通航法规体系重构研讨布置会,以进一步推动通航法规体系重构,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民航局副局长李健出席会议并讲话,民航局机关相关部门以及通航监管事项评价标准试点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民航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就通航法规体系重构作了工作汇报。2018年,民航局重构了通航法规体系,确立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在2019年的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初稿中对通航相关项目专门列明;开展评价标准工作,在执法环节落实“放管结合,以放为主”要求;对局机关各司局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需要落实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各参会代表围绕通航监管问题清单中的问题,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对前期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汇报了后续工作计划。各评价标准试点企业在会上汇报了其工作进展以及存在问题。   李健对通航“放管服”改革及通航法规建设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并对下一步工作五点要求: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统筹协调,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工作;二要大胆推进制度建设,积极建立容错机制,为通航发展创造空间;三要建立长效机制,注重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四要树立问题导向,回应企业需要,同时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升队伍素质;五要继续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落地,加快试点经验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切忌半途而废;加强分工配合,共同推动通航“放管服”改革迈上新台阶。 一、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18号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26号主席令)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 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 年5 月4 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令第312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三、民航规章 经济类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49)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1LR)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的补充规定(二)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的补充规定(三)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的补充规定(四)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的补充规定(五)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 (CCAR-209)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CCAR-229-R2)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CCAR-241-R1)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CCAR-243-R1)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 航空安全规章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 飞行标准规章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4)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2)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CCAR-252FS)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 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民航局发布《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到2022年初步建成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民航局发布《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到2022年初步建成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10月12日,民航局网站公开了《关于印发<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民航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多地试点探索、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比较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现予印发。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结合通用航空发展需求、相关地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和通用航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通用航空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制度健全、体系完整、保障有力的运输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印发以来,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扎实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开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但总体而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服务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低空空域有效开发利用的需要,难以为通航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亟需加快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二)服务保障体系持续建设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围绕“让通用航空器飞起来,让飞行爱好者热起来”,地方政府、军民航有关单位、社会有关方面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做了许多研究开发建设工作。但由于缺乏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一定程度上存在与通用航空发展需求脱节的现象,亟需制定出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指导有关单位、社会各方开展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空域管理体制改革和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国家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总体部署下,贯彻落实新时期中国民航发展思路,按照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国家公共服务的基本定位,以适应低空空域用户多元化、低空飞行活动多样化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方便通用航空用户、飞行服务保障运营主体为根本,坚持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发挥社会主体作用,加快构建行业社会共建、军民融合发展、服务高效便捷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促进低空空域的安全高效使用,为通航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四)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顶层设计。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国家重点防卫目标、军事航空发展、运输航空发展、通用航空发展以及社会公众空域使用需求,按照国家低空飞行活动管理的整体要求,做好服务体系顶层设计,确保体系建设方向不偏、稳妥前行。同时,要充分考虑低空空域的分类划设以及空域准入标准,做好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长远规划,避免无序开发、无效建设。   —分级管理,分类服务。按照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的不同,结合不同地区通用航空发展的差异化需求,逐步建立由国家级、区域级和服务站构成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以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为出发点,按照飞行服务站服务范围和服务功能的差异,实施分类管理,逐步建立全覆盖飞行服务站服务体系。   —数据共享,信息互联。充分利用行业和社会现有的数据信息资源,拓展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的内容。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地理信息、气象信息、数据网络等资源,确立适合低空飞行需要的数据种类。完善数据交换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享、信息互联,并保障信息安全。   —行业引导,社会管理。民航行业管理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按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管理思路,重点在体系框架设计方面强化行业引导。要充分认识通用航空的社会属性,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鼓励飞行服务运行单位根据不同通用航空用户需求,扩展服务功能,发展定制化服务和产品。   (五)发展目标。 按照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形成功能层次清晰、体系布局合理、资源数据共享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实现与国家空域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趋同相向而行、与通用航空业发展需求匹配相互适应、与运输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协调发展相互支撑,推动航空市场充分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   到2022年,初步建成由全国低空飞行服务国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低空飞行服务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飞行服务站组成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有效的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   到2030年,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全面覆盖低空报告、监视空域和通用机场,各项功能完备、服务产品齐全。根据通用航空用户需求,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各组成单位和其他飞行服务相关机构,依据基础服务和产品,发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三、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布局和功能定位   (六)总体构成。 全国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由1个国家信息管理系统、7个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以及一批飞行服务站组成。国家信息管理系统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之间、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与飞行服务站之间,实现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数据和产品的交换。   (七)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定位。 国家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建设。其主要功能定位是:收集全国低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汇总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上报的航空情报初级产品,制作并发布通用航空情报产品和相关航行通告;收集汇总全国低空气象情报;掌握全国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及实施情况;掌握全国低空空域管理使用信息;集成各类服务信息,为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飞行服务站统一提供基础产品和信息。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应逐步增强统一向全国提供飞行服务的能力,不断拓展服务渠道,推动服务产品和信息共享,便利通用航空飞行的实施。   (八)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功能定位。 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依托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建设,鼓励有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其功能定位是:收集处理区域内低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制作航空情报初级产品,发布通用航空相关航行通告,并上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收集上报区域内低空气象情报;向区域内各类飞行服务站提供航空情报、航空气象等信息;掌握并上报区域内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及实施情况,将本区域内飞行计划及实施情况分发至相关飞行服务站;掌握并上报区域内低空空域管理使用信息;协调飞行服务站,提供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集成各类服务信息,为飞行服务站统一提供基础产品和信息。   (九)飞行服务站的分类及功能。 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行飞行服务站,鼓励利用现有的空中交通服务资源。飞行服务站是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节点,是服务低空空域用户的窗口和平台。飞行服务站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依托现行运输机场空管单位或通航机场设立,飞行服务站按照其服务范围和功能,分为A类飞行服务站和B类飞行服务站。B类飞行服务站应当具备飞行计划处理、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等功能,向服务范围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定期向区域信息处理系统提供飞行计划及实施情况相关信息。A类飞行服务站还应当具备监视和飞行中服务等功能。   (十)飞行服务站布局。 每个省级行政区原则上设立1—3个A类飞行服务站,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B类飞行服务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调军民航单位,统筹本行政区内低空空域划设及飞行计划管理需求,根据本行政区低空空域分类情况、通用机场布局规划以及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行政区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飞行服务站应当明确其服务范围,根据运行需求确定具体功能模块,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在相关通用机场及通航活动区域部署信息收集、服务终端。   (十一)通航用户接受飞行服务要求。 通用航空用户实施低空飞行活动前,应当根据飞行任务和飞行路线,掌握相关空域准入和运行要求,掌握飞行服务站提供的服务和程序。通用航空用户原则上只向起飞所在地的飞行服务站报批或报备飞行计划,接受低空飞行服务。通用航空用户应当及时向飞行服务站报告起飞和落地信息,向飞行服务站报告空管设施服务状况。   四、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提升航空情报服务能力。 建立低空航空情报服务体系,提升航空情报系统对低空飞行活动的服务和保障能力。民航局空管局要建立通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收集、整理、编辑及航空情报服务产品设计、制作、发布体系,为通航飞行活动提供基础资料。根据行业标准,研制目视航图,满足通航飞行活动需要。研究通用航空机场数据采集规范和特种航图编绘规范,研制《通用机场航空情报资料汇编》。研究航空障碍物收集方法,制定《电子地形及障碍物数据规范和产品规范》,逐步建立低空障碍物数据库。强化地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用航空静态数据加工、处理的能力建设,通过整合飞行计划数据、航空情报数据和气象数据等信息,为通用航空用户提供全面综合信息服务。研制通用航空情报数字化产品,根据用户需要,提供航空情报定制服务。   (十三)提高低空通信监视能力。 集约使用频率资源,减少频率审批,将122.050MHz、129.750MHz设置为供飞行服务站使用的、全国统一的低空甚高频地空通信无线电频率,台(站)发射功率不大于10瓦。设台单位应当向台(站)所在地区管理局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根据需要,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机构也可批准设台单位使用其他频率。推动以北斗数据为基础,融合北斗短报文(RDSS)、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数据的低空监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通用航空器低空飞行的实时监视。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会同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深入挖掘低空监视数据在通航领域的多种应用,不断拓展低空监视能力,为低空空域管理与服务、国家安全监控体系和通用航空运行提供数据支持。低空监视信息应当引接至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相关飞行服务站。   (十四)提升低空航空气象服务能力。 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各级单位、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低空气象观测信息的共享与服务,加强通用机场气象信息的收集和交换;建立与地方气象资源的共享交换机制,不断丰富完善低空气象信息获取渠道;促进基于互联网的低空气象服务,丰富气象信息共享与服务大数据平台,强化平台的产品供应和服务能力,提高气象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及时性,提高低空天气预报预警的水平;不断改进和优化现有气象情报产品和服务流程,提升低空气象情报发布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十五)完善飞行计划管理。 飞行服务站应当建立与服务范围内军民航管制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按照管理部门要求明确服务范围内各类低空空域的准入要求、飞行计划的报批报备要求,优化飞行计划管理流程。飞行活动涉及管制空域的,应当按现行规定报批飞行计划,飞行服务站可协助通航用户申请。由民航提供管制服务空域的飞行活动,由民航管制单位按现行规定进行批复。仅涉及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飞行计划,通过飞行服务站向有关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报备后即可飞行。飞行计划可以通过电报、电传、网络以及专用系统等渠道提出。   (十六)建立低空飞行服务法规标准体系。 空管办要研究完善通航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系统评估管理规定,协调有关部门逐步简化低空通航飞行管理及保障的要求。组织起草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相关行业标准,明确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技术要求和配置要求。制定低空飞行服务数据概念模型和交换模型,统一数据接口和传输标准,明确数据交换的内容和格式,确保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各运行单位间信息能有效的相互传递。   五、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运行管理   (十七)服务保障单位设立。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是民航空管运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保障单位参照空管单位实施管理,纳入民航空管行业管理体系和运行体系。设立飞行服务站,由设立单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本地区通用航空活动特点,按照一个空域由一个飞行服务站提供服务的原则,实施备案管理。飞行服务站运行前,服务空域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由地区管理局组织符合性检查,明确飞行服务站类别和服务范围,满足运行条件的可对外提供服务。   (十八)设施设备要求。 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的设施设备,应当满足相应飞行服务功能和信息有效相互传递的需要。飞行服务站应当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连接,并配备专门的飞行计划服务、情报服务等综合终端,配备有气象情报设备,地空通信系统和协助救援电话等。A类飞行服务站还应当配备监视数据处理系统。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各级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十九)人员资质管理要求。 从事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管制、情报、电信或气象专业执照,方可上岗从事相应工作。从事飞行服务站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掌握管制、情报专业知识和飞行服务技能,了解气象相关知识,经过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十)管理制度要求。 飞行服务站运营单位对飞行服务提供内容负责,保证数据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可追溯性。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各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行制度,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职能和岗位职责,运行标准和工作规范,应急管理和工作程序,安全管理及信息管理,资源管理及设备使用,与运行有关的协议等。飞行服务站应当与相关军民航管制单位建立通报协调关系,明确工作程序。各飞行服务站应当通过民航局和地方政府公布其服务空域范围、类别、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工作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服务空域内有无人机飞行活动的,飞行服务站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必要时与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联系。   (二十一)运营前符合性测试评估。 飞行服务站投入运营前,应当经过符合性测试评估,全面检查其服务能力。评估主要应当包括:运行单位资质、服务站类别及服务范围、人员配备及条件、设施设备配备及条件、管理制度、服务方式及流程、情报气象计划等信息处理流程、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的协议及数据接口、数据交换标准、与军民航管制单位协议签订情况等。测试评估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机构应当具备从事管制、情报服务评估的能力和自动化系统或管制综合信息显示系统制造、测试的经验。   (二十二)运营服务要求。…

8月31日截止!民航局就新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8月31日截止!民航局就新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管理,民航局飞标司在总结前期授权符合资质的行业协会对部分无人机驾驶员证照实施管理的创新监管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进行了修订。 8月14日,民航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就修订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的截止时间是8月31日(还有两周时间)。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等级: 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注4: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注5:分类等级排列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Ⅶ、Ⅲ、Ⅳ、Ⅺ、Ⅻ,高分类等级执照可行使低分类等级执照权利(Ⅴ、Ⅵ分类等级不按重量级别划分)。 3 法规解释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Aircraft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等级,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5)类别等级,指根据无人机产生气动力及不同运动状态依靠的不同部件或方式,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6)固定翼,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产生。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7)无人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多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桨叶角来实现。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8)多旋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三个及以上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转速来实现。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9)垂直起降固定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垂直起降时由与直升机、多旋翼类似起降方式或直接推力等方式实现,水平飞行由固定翼飞行方式实现,且垂直起降与水平飞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转换。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0)无人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无人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或跃升时有动力驱动,在空中平飞时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自由旋转。这种无人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推进式动力装置。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1)无人飞艇,是指一种由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无人航空器。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2)视距内(VLOS:VisualLineofSight)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中的一种。 (13)超视距(BVLOS:Beyond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中的一种。 (14)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 (15)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教学的人员。 (16)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由运营人指派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17)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18)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19)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20)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andControldata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21)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22)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23)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24)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25)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26)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27)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操纵无人机或在模拟机上所获得的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操纵无人机系统必需成员的时间,或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28)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29)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包括实践飞行、综合问答、地面站操作),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演示操作动作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 (30)申请人,是指申请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自然人。…

关注 | 给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民航局发布了哪些政策、采取了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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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建国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2016年8月,冯正霖在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上指出,要把通航发展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从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让通用航空器飞起来,让通用航空飞行爱好者热起来;要加快形成区别于运输航空的安全规章标准体系并严格执行,加快推进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5月15日,第三届华东通用航空发展论坛在上海举行。会上,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通用航空处对近年来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相关政策做了介绍。具体政策措施包括树立行业监管新理念、出台“放管服”新举措、探索政策试点新路径等几个方面。 一、树立行业监管新理念 1、近年来,民航局在监管思路方面突出“分类管理” 2017年4月14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了《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将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B类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 2017年11月6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了《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规则》指出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以威胁评估和风险管控为基础,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民航局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行业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通用航空器运菅人(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航空器运营人可以将安保业务委托通用机场、固定基地运营商以及其他类型服务商等可以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执行。 2、放管结合突出“以放为主” 取消了通航事故征候指标;建立了轻微事故自查制度;理性看待通航安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厘清行业监管责任,尽职免责、失职追责,为行业监管和企业运营减轻压力和负担。 3、转变作风突出“专项督查” 2017年,民航局组织3个督察组对全国通用航空监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针对督察发现的182个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当前,通航监管存在法规不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管不规范几大问题。 二、出台“放管服”新举措 1、简化事前审批 取消通航经营许可先证后照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十一部法律作出修改。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备案审批 2017年3月3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的通知》,决定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对个人或企业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和喷气公务机不再实施审批和备案。 取消出境通航作业审批 2016年2月17日,民航局下发民航明传电报《关于取消“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要求,民航局自即日起,不再审批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申请事项。 除此之外,民航局还发布了一些列“放管服”新政策,包括《关于规范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审批的通知》、《关于简化通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运行审定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2、加强事后监管 2017年,民航局配合国家空管委完成无人机专项整治;通过实名登记、发布机场净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程序、建立风险报告制度等措施,有效遏制无人机扰航高发态势;研究构建“企业自律为主、诚信评价为辅”的监管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类分级监管。 3、提升政务服务 设立“意见箱” 为落实“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通用航空监管思路,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提供真情服务,自2016年10月15日起,民航局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设置了“意见箱”,面向行业征集意见。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咨询、意见或建议:涉及通用航空“过度监管”或套用运输航空规章进行管理的问题;涉及通用航空管理规章及配套文件在各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甚至出现偏离的问题;针对局方在通航审批、监管等行政行为方面存在质疑的问题。 开通通航供求信息平台 为解决通用航空要素市场信息不透明、中间环节多、交易成本高的问题,运输司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增设了“通用航空市场供求信息平台”版块,面向行业相关主体,提供信息发布的渠道。 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017年12月7日,中国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空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要求各地区空管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 三、探索政策试点新路径 1、东北地区通用航空管理改革试点 2017年2月16日,民航局正式下发《关于在东北地区开展通用航空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强调在试点范围内要简化通航审批,加强分类管理,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就做好通航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做出明确部署。 2、华东地区通用航空管理服务平台和无人机研发试飞基地试点 2017年3月7日,民航局下发《关于在华东地区开展通用航空航空管理服务平台和无人机研发试飞基地建设试点的通知》,明确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辖区范围内开展通用航空航空管理服务平台和无人机研发试飞基地建设试点,具体事项包括: 一是构建华东通用航空服务中心。采用企业化运作、网络化保障、延伸化服务的方式,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构建面向华东地区的专业化通用航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通用航空专业化政务大厅,形成多业务办理、多层级联动、多部门并举、多渠道服务的一体化服务窗口。 二是探索无人机研发试飞管理,引导无人机有序发展,避免飞行冲突;为试飞基地划设专用区域,配套建立地面监视系统。 3、西北地区低空空域监视与服务试点 2017年3月10日,民航局下发《关于在西北地区开展通用航空低空空域监视与服务试点的通知》,明确在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辖区范围内开展通用航空低空空域监视与服务试点,具体事项包括: 一是以通用航空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利用ADS-B,与北斗等导航技术相结合,建立通航低空监视与服务体系,实现区内相关通航企业低空监视覆盖。 二是整合民航管制、情报信息以及军方管制手段,搭建低空管制服务平台。该通知同时指出,该试点项目要满足现有规范要求,融入现有飞行服务体系建设,与现有ADS-B系统工程建设等项目统筹衔接,确保为后续全国低空空域监视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提供有效支撑。 4、新疆地区“通用航空+旅游”试点 2017年3月14日,民航局下发《关于在新疆地区开展“通用航空+旅游”试点的通知》,明确在民航新疆管理局辖区范围内开展“通用航空+旅游”试点,具体事项包括:一是辖区范围内通航企业可开展距起降点超过40公里半径范围内的空中游览经营项目,原则上暂以300公里为限;该内容在民航局取得立法部门授权后可正式实施。 二是为了便于通航企业从事通用航空旅游包机服务,民航新疆管理局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整合相关运行合格审定流程和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除了上述几大试点外,民航局还分别在江西赣州(2017年8月6日)、陕西开展无人机物流配送试点(2017年12月4日),在中南地区开展载客类联合审定试点(2018年2月13日)。 四、下一步工作 1、坚持问题导向,切实为通航企业松绑减负 督促落实整改。优化监管模式,开展诚信评价,试行“双随机”监管。改善通航运营环境,简化飞行计划审批程序。推广机场无塔台或远程塔台技术,降低设施设备要求,减少企业运营成本。 2、坚持目标导向,加快立法和顶层制度设计 出台《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从顶层制度上固化试点成果,下决心把通用航空从运输规章体系中剥离出来,加快建立适用性较强的通航法规标准体系。 推动通航监管专业化,充实基层监管机构,组建通航专业监察员队伍,提升综合监管能力。 3、坚持市场导向,推动试点取得新成效 持续推进已启动试点项目,及时复制推广成熟的试点经验和成果。 航空医疗救护试点。拟与国家卫健委联合试点,探索我国航空医疗救护服务规范和标准。 娱乐飞行执照试点。研究构建区别于职业飞行员的娱乐飞行培训体系,广泛培养飞行爱好者,拉动航空大众化、娱乐化消费需求。…

重磅 | 民航局发布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通知

重磅 | 民航局发布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通知

6月11日,民航局以明传电报的形式发布了《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过去几十年来首次针对私人飞行的计划申请专门发布的规定文件,是局方推进管理改革、简政放权的又一重要举措,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更加宽松的运行环境,对于推动私人飞行的发展和消费类通用航空市场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文件的发布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主要有如下要点和亮点: 1.申请人必须是航空器驾驶员本人,首先你得是飞行员,其次你不能替他人申请; 2.预先飞行计划受理和审批的部门是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空管有关单位,而且提供7X24小时服务(很温馨),而且申请计划方式多样,可以是传真、业务电报或信息系统等; 3.对于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内的私人飞行采用审批制,对于该范围以外的采用备案制(所谓范围内是指我国空域内的航路、航线、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终端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以及其他被批准的区域); 4.通航91部/135部公司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但未获得运行合格证之前可以使用本单位小型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各地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不得以未获得运行合格证为理由拒绝受理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5.通航预先飞行计划获批后在飞行次数不变前提下,由于天气或故障等原因不能按时执行,可从批复执行日开始计算7个自然日内保持有效,无需重新申请。 (上述是本文编辑为方便读者阅读而归纳的5个要点,具体请以《通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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