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截止!民航局就新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8月31日截止!民航局就新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管理,民航局飞标司在总结前期授权符合资质的行业协会对部分无人机驾驶员证照实施管理的创新监管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进行了修订。 8月14日,民航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就修订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的截止时间是8月31日(还有两周时间)。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等级: 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注4: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注5:分类等级排列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Ⅶ、Ⅲ、Ⅳ、Ⅺ、Ⅻ,高分类等级执照可行使低分类等级执照权利(Ⅴ、Ⅵ分类等级不按重量级别划分)。 3 法规解释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Aircraft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等级,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5)类别等级,指根据无人机产生气动力及不同运动状态依靠的不同部件或方式,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6)固定翼,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产生。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7)无人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多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桨叶角来实现。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8)多旋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三个及以上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转速来实现。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9)垂直起降固定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垂直起降时由与直升机、多旋翼类似起降方式或直接推力等方式实现,水平飞行由固定翼飞行方式实现,且垂直起降与水平飞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转换。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0)无人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无人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或跃升时有动力驱动,在空中平飞时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自由旋转。这种无人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推进式动力装置。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1)无人飞艇,是指一种由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无人航空器。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2)视距内(VLOS:VisualLineofSight)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中的一种。 (13)超视距(BVLOS:Beyond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中的一种。 (14)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 (15)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教学的人员。 (16)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由运营人指派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17)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18)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19)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20)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andControldata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21)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22)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23)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24)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25)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26)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27)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操纵无人机或在模拟机上所获得的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操纵无人机系统必需成员的时间,或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28)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29)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包括实践飞行、综合问答、地面站操作),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演示操作动作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 (30)申请人,是指申请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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