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动再迎重磅福利!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修改航空体育运动、动力伞、滑翔伞、热气球、跳伞等六部管理办法

航空运动再迎重磅福利!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修改航空体育运动、动力伞、滑翔伞、热气球、跳伞等六部管理办法

12月18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航空运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公告》,对《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热气球运动管理办法》、《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管理办法》、《双人跳伞运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以下为公告全文: 根据体育总局第24号令精神,现就航空运动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修改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如下:一、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 二、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1996[152]号)   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承办动力伞飞行的技术检查,协助中国航协搞好动力伞飞行技术的年检”。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 三、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69]号)   删去第十条的第四项。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热气球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365号)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3]153号)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六、双人跳伞运动管理办法(航管字[2017]31号)   删去第五条。 这是继交通部11部民航法规修改决定(见通航圈前文《最全收藏 |改革力度空前、政策福利满满:交通部发布《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等11部重要民航法规的修改决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官方解读全文发布:关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等十一部规章修订的政策解读》)后,体育口传来的又一系列的通航福利。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官网也对此进行了转载。 以下是来自行业媒体临云行的各文件具体修改情况: 关于修改航空运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体育总局第24号令精神,现就航空运动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修改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如下: 一、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 二、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1996[152]号) 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承办动力伞飞行的技术检查,协助中国航协搞好动力伞飞行技术的年检”。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 三、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69]号) 删去第十条的第四项。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热气球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365号)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3]153号)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六、双人跳伞运动管理办法(航管字[2017]31号) 删去第五条。 这些修改或者删掉的内容具体有哪些呢?下面,临云行小编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官网把这六部管理办法分别找出,并针对修改或删除的部分做了标注,方便大家查看: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第三条 航空体育运动实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分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航空体育运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航空体育运动的规定,制定和实施航空体育运动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航空体育运动发展规划。 (三)制定各项航空体育运动的训练大纲、训练规则、竞赛规则和航空运动器材使用维护规定。审定航空体育运动教材、教学法和裁判法。 (四)制定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技术标准,受理和组织专业技术岗位考核,颁发相应的证书。 (五)检查监督航空体育运动飞行安全。 (六)承办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称民航局)和军事主管部门委托的与肮空体育运动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管理本地区的航空体育运动。主要职责人按照国家发布的航空法规及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有关航空管理的现章制度,实施对本地区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 第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时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使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航空器飞行教员的技术等级与其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应当与民航局签发的民用航空器飞行驾驶执照相符合。担任跳伞、悬挂滑翔数练员的,应持有国家体委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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