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 | 2018年上半年中国共发布67条通用航空类相关政策文件

盘点 | 2018年上半年中国共发布67条通用航空类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变更航空器地址编码申请方式的通知》 1月9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办 2:关于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AMS中落实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1月10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 3:《关于调整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政策的通知》 1月10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 4:《关于简化通航运营人装机器材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的通知》 1月10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 5:《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1月12日 交通运输部 6:《适航审定行政许可工作标准化检查程序(试行)》 1月12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7:《中国民航航空情报管理(AIM)实施指南》 1月12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8:《关于91部和135部运营人审定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月16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 9:关于明确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乘机凭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1月18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 10:《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交通运输行业应用专项规划(公开版)》 1月18日 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11:《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 1月19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2:关于再次征求《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1月23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 13:《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 1月25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 14:《进一步提升民航服务质量指导意见》 1月26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15:《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月26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16:《关于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管理和执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1月29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17:《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1月30日 交通运输部 18:《关于大力支持通航人员参加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的通知》 2月1日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19:《关于对部分通航维修监管问题的说明》…

民航局局长:推进通航法规立改废、加快通航机场建设、提升飞行服务保障、完善通航补贴政策

民航局局长:推进通航法规立改废、加快通航机场建设、提升飞行服务保障、完善通航补贴政策

7月31日,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在京召开。民航局局长冯正霖出席会议并指出,当前通用航空发展“放管服力度加大,政策引导效果显著,制度性障碍仍需破除,发展活力还需释放”,要坚持改革创新,狠抓薄弱环节,打好改革攻坚战,促进通航发展再上新台阶。民航局副局长李健、董志毅、王志清、吕尔学出席会议并对做好下一步通航工作提出要求。 会上,通航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了一年来领导小组的工作情况,综合司相关负责人汇报了通用航空监管问题专项督查工作情况。通航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立足各自职责分工,就通航工作进展情况做了交流发言。会议增选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为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单位。 本次会议增选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为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单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简称:中国航协;英文译名:CHINA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缩写:CATA)成立于2005年9月9日,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以民用航空公司为主体,由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国性社团法人。截至2017年9月,协会会员4027家,本级会员87家,分支机构会员3940家。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国民用航空局。2009年和2015年连续被民政部评为全国5A 级社团组织。 今年1~6月,我国有93座通用机场获得颁证,是历年颁证总和的1.2倍,目前已颁证可保障通航起降的机场达到404个(含运输机场231个);净增118架通用航空器,在册通用飞机达到2415架,同比增长9.5%;实名登记的各类无人机达到23万架,6月1日至7月25日,已有2543家企业在线获得无人机经营许可证;运营企业增速迅猛,新增通航企业39家,总数达到392家;飞行量涨幅明显,截至6月底,已完成通航飞行43万小时,同比增长14.7%,通航各发展指标向好,整体呈现出“热起来、飞起来”的良好态势。 冯正霖说,近年来,民航局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动“放管服”,着力改善通用航空内外部政策环境,通航发展取得显著成效。试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培育企业“自律”的安全文化,拓展无人机应用领域,实现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专项督查形成187个问题的督查清单,截至6月底的整改完成率达到85.6%,得到社会充分认可;大力“放权”、改进“管理”、用心“服务”,深化改革,为通航发展注入新动力;配合有关部委开展试点示范,落实军民融合战略,支持地方政府助推通航发展,整合企业优势资源,汇聚通航发展合力。 冯正霖指出,目前通用航空面临的发展形势是放管服力度加大,政策引导效果显著,制度性障碍还需破除,发展活力还需释放。通航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处在政策法规调整期,主要表现为由套用限制向分类施策转变;二是处在监管制度转换期,主要表现为由全覆盖式向精准式转变;三是处在新兴业态萌芽期,主要表现为由传统业态向新兴业态转变。要认真研判形势,把握通航发展的阶段性新特征,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促进通航高质量发展。 冯正霖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通用航空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对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狠抓薄弱环节,打好改革攻坚战,促进通航发展再上一个台阶。一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实分类管理。民航局已经印发《民航局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创建一套独立完整、科学适用的法规体系,培养一支融合职业化与社会化需要的人才队伍,做实一组创新包容、监管适度的工作机制,搭建一个公开透明、集约共享的服务平台,力争用2~3年的时间,初步建成与我国通航发展起步阶段相适应、有别于公共运输航空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分类监管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 二要攻坚克难,实现重点突破。加快推进通航法规的立改废,从管理事项是否必要、管理标准是否适用、管理方式是否恰当和管理程序是否简便四个要素,全面评估通航规章标准,与时俱进推进立改废;加快通航机场建设,加快审批进程,确保《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等政策落地,对已建成的通用机场要尽快颁证,规范机场对通航企业的收费;着力提升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做好《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加快推进ADS-B、北斗等技术设备在通用航空领域应用,提升通用航空器活动的监视追踪能力,加快完善基础性航空情报资料体系,进一步简化飞行计划申请审批报备程序;不断完善通航补贴政策,加大对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社会公益特征明显的服务领域的支持力度。 三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试点工作。对最早批复的一批试点要做好总结,新近批复的试点要按期推进,并进一步拓展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私人飞行等新的试点领域,增加政策供给,尽快开展试点。 四要打通管理通道,汇聚发展合力。通用航空最明显的特征是社会化属性,要动员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通航的积极性,做好四川省低空空域改革试点、悬挂直升机飞行障碍球、通航水上运行监管等工作;要充分发挥中国航协的桥梁作用,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权益,推动提升通用航空发展水平,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通航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建成20个以上A类通用机场、通航经济规模超600亿!浙江省发布《关于建设民航强省的若干意见》

建成20个以上A类通用机场、通航经济规模超600亿!浙江省发布《关于建设民航强省的若干意见》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设民航强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民航业是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先导性的朝阳产业,是区域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引擎。为促进浙江省民航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民航强省,经省政府同意,提出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2年,建成20个以上A类通用机场,驻浙通用航空器达到200架以上,年飞行量达到10万小时,构建全省“空中一小时交通圈”,全省通用航空经济规模超过600亿元。 到2035年,通用机场布局合理,低空航线形成网络,通用航空实现常态化飞行,创建全国通用航空发展示范省。建成杭州、宁波、温州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区,宁波、绍兴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和舟山航空产业园等,促进航空产业集聚发展。 具体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全省统筹、省市协同,政府引领、市场主导,平台驱动、特色发展的原则,做强做大航空产业,把我省建设成为基础设施现代化、航空运输全球化、通航运营常态化、保障服务品质化、航空产业规模化的民航强省。   到2022年,民航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前列,基本建成民航强省。累计完成机场建设投资600亿元以上,新增航站楼面积80万平方米,总体保障能力适度超前。杭、甬、温国际机场通达轨道交通并规划高铁进站。拥有航线600条以上,其中国际及地区航线超过120条。年旅客、货邮吞吐量分别达到1亿人次、150万吨,均进入全国前5位。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年旅客吞吐量进入全球前40位。建成20个以上A类通用机场,驻浙通用航空器达到200架以上,年飞行量达到10万小时,构建全省“空中一小时交通圈”。民航运输持续安全,空域管理更加精细,航班准点率提升到80%以上,全省航空服务覆盖率达到100%。省机场集团资产规模达到1000亿元。全省航空制造业产值超过1500亿元,通用航空经济规模超过600亿元。   到2035年,全面建成航空服务全省覆盖、航空网络全球通达、行业布局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全国领先的民航强省。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打造成为国际门户枢纽机场和全国航空快件中心,提升宁波栎社、温州龙湾国际机场特色区域枢纽功能,增强支线机场保障能力,构建设施一流、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全省民用机场体系。国内航线通达各省会城市、主要旅游城市及中西部偏远城市;国际航线连接“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覆盖全球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和旅游集散城市。通用机场布局合理,低空航线形成网络,通用航空实现常态化飞行,创建全国通用航空发展示范省。民航安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打造民航飞行、空防和地面“三位一体”安全监管体系。创建满意机场、智慧机场,民航服务品质全面提升,争创全国一流服务品牌。做强做大省机场集团,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全球一流民航企业。建成杭州、宁波、温州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区,宁波、绍兴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和舟山航空产业园等,促进航空产业集聚发展。   二、促进民航运输发展   (一)加快运输机场建设。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发展,加快杭、甬、温国际机场扩容提升,实施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三期、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和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台州机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建成嘉兴、丽水机场,增强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促进省内重要机场与上海等周边大型机场协同发展,共建长三角世界级机场群。   (二)构筑机场集疏运体系。加快推进高铁、城际铁路、地铁连接枢纽机场,将杭、甬、温国际机场打造成为大型立体综合交通枢纽。加强支线机场与高速公路、高铁站等的连接,提高支线机场集散能力。实行跨区域、跨运输方式的联程联网售票,促进多式联运体系建设。   (三)完善航空运输网络。发展壮大本土和驻浙基地航空公司,打造杭、甬、温国际机场运营枢纽基地。完善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国际门户功能,提高宁波栎社、温州龙湾区域枢纽机场国际化水平,重点开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洲际航线,培育一批航空快线、精品航线和全货机航线,构建空中开放廊道。   (四)加快航空物流发展。支持国内知名货运航空公司入驻并发展壮大,开展空铁、空陆等多式联运试点,构建四通八达的物流体系。鼓励社会资本组建货运航空公司,培育航空物流龙头企业。重点推动杭州、宁波、温州、嘉兴、义乌航空货运发展。加快空港物流园、航空物流基地、综合保税区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航空物流快速发展。   三、率先发展通用航空   (一)构建通用机场网络。实施通用机场“县县通”工程,统筹布局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兼顾海岛、偏远山区、产业园区、5A级旅游景区等通用机场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水上通用机场。推进通用机场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构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二)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开辟低空航线,发展岛际航空和短途运输,构建美丽空中廊道。支持公务航空发展,打造长三角区域公务机飞行基地。促进通用航空在工业、国土资源、环保等领域应用。推动“通航+”融合发展,加快航空旅游、飞行营地、航空体验、培训基地等项目建设,开展各类航空运动、赛事活动。   (三)建设航空特色小镇。主要依托A类通用机场,围绕航空先进制造、航空运营服务、通航旅游休闲、飞行运动体验等领域,培育建德千岛湖、新昌万丰等一批航空特色小镇,打造创业创新平台。   四、强化机场运行保障   (一)增强安全管理能力。深化平安民航建设,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完善生产运行、公共安全等安保设施,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机制,提高空防反恐和安全监管水平。推进机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全省机场应急救援大型设备共享机制。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模式,确保低空飞行安全有序。   (二)提升机场服务品质。全面改进机场服务设施,完善航班延误信息通报制度,规范航班延误服务,创新“互联网+”机场服务模式,打造智慧机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建设绿色机场。深化空域精细化管理改革,持续提高航班准点率。   五、提升航空产业实力   (一)打造临空经济示范区。依托杭、甬、温国际机场,推进杭州、宁波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积极创建温州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区,统筹机场作业区与临空经济示范区规划,大力发展航空总部、智慧物流、跨境电子商务、高端冷链、航空快递、生物医药等临空经济,促进机场与城市、空港与园区融合发展。   (二)加强飞机研制能力。加快舟山航空产业园,绍兴通用飞机、台州无人机制造基地建设,推进波音737飞机完工和交付中心等项目实施。依托通用飞机制造龙头企业,实施通用飞机整机制造项目。加快提升航空关键零部件、配套新材料等特色优势领域发展,做强航空制造产业。引进一批飞机研发制造企业,重点研制军用、行业级等大中型无人机系列产品。   (三)培育产业龙头企业。支持省内实力强、基础好的企业加强中外合作、自主研发,瞄准国内外行业领先的航空企业,通过并购、控股等多种方式,迅速形成产业发展能力,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航空产业龙头企业,提高航空产业发展水平。   (四)做强航空发展平台。支持省机场集团发挥民航强省建设主平台作用,推进全省机场协同发展。做强机场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主业,统筹临空经济、通用航空、投融资等板块发展,组建临空经济开发、通用航空、航空租赁等公司平台,形成“一主多联”战略发展格局。   六、加强政策扶持和要素保障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民航发展基金补助。保持各地政府现有扶持政策,完善国际航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支持全省机场开拓国际航线,对重点扶持培育的航线航班、新开通航班等,机场所在地政府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等政策支持,省机场集团相应给予减免起降费等优惠。各级政府统筹整合各类资金扶持政策,加大对通用机场建设、通用航空公益性飞行服务作业和通用航空企业的支持力度。机场所在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民航发展资金投入。支持各级政府通过建设基地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航空应急救援服务。对基地航空公司、通用航空运营企业及航空制造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统筹保障建设用地。落实民用机场国有划拨土地改性增资政策。优先安排民航建设重大项目土地指标,适当降低民航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的门槛。对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的民航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实施土地、机场资源利用等倾斜政策,鼓励国有、民营资本投资民航业。机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   (三)拓宽金融服务渠道。积极争取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支持,鼓励投融资平台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机场项目建设。支持省机场集团建立相关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通用航空发展。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民航强省建设。推动设立航空租赁公司,支持航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快发展。   (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民航行业监管、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航空制造等航空高端及紧缺型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航空类高校、科研机构来浙办学,鼓励本地有条件的院校开设航空类专业。支持民航职业院校、民航企业采取办学输出、校企合作等形式,整合全省民航教育资源,成立民航研究机构,建设人才培训基地。完善人才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航空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落实户口、子女入学、安家补贴、住房保障等方面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对在浙创新创业的航空高端人才,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人才工程,并按规定落实相应政策待遇。打造航空产业孵化基地,建设联合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对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来浙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经评审认定后给予项目资金奖励或补助。   七、加强体制机制保障   充分发挥省民航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整合民航属地管理职能,健全民航发展组织网络。建立完善政府与军航民航机构会商机制,统筹协调空域管理、机场建设、航线开发等重大事项。组织编制民航强省建设相关规划并督促实施。建立健全机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强化机场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地方政府部门与查验部门协同机制,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

我国航空产业园区的发展困境及发展转型探究

我国航空产业园区的发展困境及发展转型探究

始于2010年的低空空域改革引发“通航热”,催生全国140余家通航产业园区。历经几年的模仿式、排浪式发展,国内通航园区发展模式趋同,全产业链、地产开发与通用航空器制造背后的问题开始显现。 “新常态”下传统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投资驱动、土地置换的思路不再适用。通航市场需求释放缓慢成为既定事实,空域、机场、资金、项目均困扰着园区发展,百余家通航园区面临急迫的转型压力。 园区模式并不适合发展通用航空 产业园区能够迅速聚集资源、资金、人才、政策,帮助许多区域培育了新的主导产业,形成了经济增长极。当发展通用航空的浪潮来袭,地方政府基于惯性思维继续套用园区模式,近80%的园区计划发展通航制造业。但历经几年时间,除西安、珠海等起步较早的园区已初具规模,绝大多数园区仍发展缓慢或停留在规划阶段。 近年来,业界对通航园区应该如何发展形成了很多真知灼见,但对园区发展缓慢这一现实的解释尚属空白。产业园区模式并不适合现阶段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理由至少有三个方面: 1、产业园区是建立在专业分工基础上的生产组织形式,与中国式通航制造不匹配 产业集聚或园区要求生产具有可分性,是产业专业化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产业集聚古来有之,如古代苏州地区集聚了大量的蚕农、缥丝作坊、刺绣作坊和主营苏州刺绣产品的商社以及配套服务的钱庄、马队、商船、行会等等,形成一个苏州刺绣的生产经营体系。 世界级的航空产业聚集同样如此,美国威奇托除塞斯纳、豪客比奇等整机制造商外,周边60英里的范围内有超过350家世界级的航空供应商;法国图卢兹地区有超过100家公司、5.5万名员工从事分包以配合空客飞机生产;加拿大蒙特利尔周边有130余家电子组件、引擎等飞机部件制造企业.107个子承包商和特种产品、服务提供商。 国内通航园区也强调生产的概念,但前端的技术研发与后端市场需求“两头在外”:我国航空设计、零部件与新材料制造能力落后,难以支撑通航制造发展;短期内通用航空市场规模有限,无法消化巨大产能。这导致国内的通用飞机制造要么只是一家代工企业,要么搞全产业链包打天下,这两种模式对分工与配套的要求都不高,不需要以园区的形式组织生产。 2、政府是通航园区的主要推手,导致缺乏聚集动力机制 产业园区是一个中国特色的概念,西方经济理论与商业实践中与之对应的是产业集聚。产业集聚的主流分析范式是克鲁格曼的新经济地理学,但需要注意,这一理论主要以非完全竞争一般均衡理论解释经济活动的区域分布规律和空间集聚,认为是市场力量驱动集聚形成,而将政府政策等因素作为外生偶然冲击,这导致了产业集聚理论与中国式产业园区存在根本上的差异。 这种差异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园区集聚动力机制的缺失。西方理论中的集聚模式是“根植式”,是指企业立足本地、扎根本地,区域内企业形成横向、纵向与多角互动,区域优势成为集聚内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企业自觉地将自己的经营战略融入区域经济活动之中。但目前国内的通航园区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外生嵌入”,由外力促成的企业群缺少良性循环的市场化动力机制。 考察国内代表性通航园区的发展现状可以印证这一观点。根据产业集聚发展规律,园区一般需要经历产业链构建、互动网络形成与区域融合创新三个阶段。目前国内起步较早的西安、珠海等园区已初步完成了产业链构建,如西安立足蒲城机场,通过以机场塑环境、以会展做品牌、以飞行拉市场,形成以运营为主,涵盖维修、文化、培训、建设等的产业链;珠海则通过航展树立地方品牌,引入龙头制造企业形成涵盖研发、零部件制造、整机制造、运营维修的通航产业链。但在产业链构建过程中,政府招商引资起到了主要作用,园区内的企业之间关联度不高,影响了第二阶段的企业互动,更难以形成区域创新网络。 3、产业园区与客户的物理、心理距离较远,与我国通航发展的要素禀賦不匹配 通航园区与客户的物理距离较远。目前通航园区规划仍仿照传统的工业园,需要规模较大的连片地块。通航园区离不开机场,决定了其一般远离市区。在我国目前大多数人仍居住在市区的背景下,通航园区与其客户之间产生了较远的物理距离。以消费类的飞行游览为例,作为一种冲动性消费,“地上开车一小时,空中体验十分钟”显然让人提不起兴趣。 笔者认为,什么类型的通航小镇并不重要,关键是搞清楚为什么要发展通航小镇。通航小镇是百年飞行文化孕育的产物,所谓先有通航后有小镇。而目前国内是以通航小镇带动产业发展,即以小镇发展通航,颇有些本末倒置,如同在汽车尚不普及的情况下开洗车店、电脑尚为稀罕物时谈电商。 尽管讨论“家家户户出门开飞机”的通航小镇还为时尚早,但其背后隐含的商业模式却不新鲜一关联产业综合开发。从以广告补贴电视节目,到以开发用地补贴基础设施与产业招商,再到羊毛出在猪身上的“互联网思维”,其实与卖别墅补贴机场与飞行的做法并无二致。 总之,通航小镇只有一个新概念,并非新的商业模式,加之脱离了中国通用航空的发展实际,因此未能引领园区升级,难以落地也就不足为奇。 -3- 未來我国通用航空园区转型探究 按照前文的分析,通航园区的发展主要有三大问题: ①、生产性架构与消费需求之间的矛盾; ②、单一业务缺少配套服务,面面俱到愿景宏大难以落地; ③、造血不足无法实现自我循环,互动与创新不足缺少聚集动力。 通航园区未来如何转型是一个庞大的话题,既需要顶层设计、战略决策,又离不开不同园区的具体情况和PPP等具体模式。本文仍在继续发展通用航空的大前提下,探讨既有园区未来转型的可能方向。 1、联盟化 以市县为决策主体的通用机场、园区各自为政,无法解决连点成片的问题。通用航空专业技术性强,对专业管理素质要求较高。联盟化通过区域或全国性布局解决网络化问题,通过管理输出或模式输出解决专业管理问题。通航园区的联盟化至少可以有两类实现横式:一种是基于大型整合企业的联盟,如目前中航通飞的“爱飞客”模式、西安航空产业基地对周边机场或园区的代管模式等,这类模式要以整合企业的战略落实园区发展,比较适合新建机场或园区;另一种是基于大型服务企业的联盟,即目前流行的PPP模式,其中的BT、BOT等可用于新园区建设发展,也管理外包、O&M、LUOT等可用于既有园区。相对整合模式,服务模式更适于现有园区的转型发展。 2、专业化 目前多数既有园区选择全产业链发展战略并以通用航空器制造为核心项目。事实上,以航空器制造为核心构建航空制造产业集聚只是园区发展模式的一种。从国际经验来看,一国范围内一般也只能形成少数航空制造集聚,如美国的西雅图、法国的图卢兹等,但在这类航空制造核心城市几百公里的范围内往往分布着大量分包企业与零部件供应企业,也即核心集聚区周边形成了配套集聚区,两者共同构成广域产业集聚。尽管目前通用航空器制造项目遍地开花,但与汽车制造园区的发展轨迹类似的,未来我国也将逐渐形成几家区域性大型通航制造园区,而其他园区可能转型成为大型制造园区的配套区或分包区。 3、服务化 目前“新常态”已真正来临,这标志着以投资驱动、土地置换的园区发展模式已经结束,“十二五”时期通用航空的跟风式、击鼓传花式发展模式也不再。新常态下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成为主流,基础设施建设是通用航空要补上的番要一课。以此为契机,大众化的通航俱乐部、培育航空文化的航空乐园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我们也要承认,从目前以作业、培训为主的通航业态一步过渡到私人飞行为主,在机场、空域等层面存在障碍。两者之间的可能桥梁是通用航空社会服务,即消防、警航、执法等城市功能保障与商业救援、医疗救援、应急救援。既有园区通过转向社会服务,借助政府力量弥补保障缺陷,最终过渡到大众化通航消费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7月17日江苏卡威汽车集团考察团莅临屯仓考察

7月17日江苏卡威汽车集团考察团莅临屯仓考察

7月17日,江苏卡威汽车集团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蒋丹平一行4人莅临屯仓集团,在屯仓集团董事长钱国荣陪同下对在湖北投资的通航公司、机场、管业工厂参观考察。双方领导对考察项目进行了充分交流,以期未来在房车休闲营地和航空俱乐部项目上加强品牌互动,展开多元化的合作,也为打造“海陆空”三位一体的通航产业园提供了更强有力的资源整合。

数据汇总 | 截至2018年全国31省市通用航空政策汇总

数据汇总 | 截至2018年全国31省市通用航空政策汇总

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级旅游景区”的目标。 之后,有各省市自治区在此基础上制定地方性的实施意见,截至目前,共有山西、内蒙古、黑龙江等13个地方性通用航空业实施意见面世。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发布了什么政策。 另外,还有11个省市自治区发布了与通用航空相关的政策规划,例如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广东、西藏等发布了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规划,安徽、山东等发布了民航建设规划。 汇总上述方案、政策及规划,通航在线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研究对这46项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A1级通用机场必须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A1级通用机场必须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6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于6月6日印发并施行。 《规定》明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还强调,《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 843号文坚持“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具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原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16号令及843号文的贯彻实施工作,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小知识 2017年4月14日,民航局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对通用机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办法》按照通用机场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为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B类则为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 另外,基于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办法》又将A类通用机场分为三级。其中,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1级通用机场,使用座位数在5-9座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2级通用机场,其余均为A3级通用机场。

通航企可发售机票!民航局发布《关于在通航短途运输试点过渡期内偏离执行相关运营管理政策的通知》

通航企可发售机票!民航局发布《关于在通航短途运输试点过渡期内偏离执行相关运营管理政策的通知》

6月13日,民航局运输司发布《关于在通航短途运输试点过渡期内偏离执行相关运营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民航局就《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设定不超过两年的试点过渡期,过渡期内《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可作偏离。 关于在通航短途运输试点过渡期内偏离执行相关运营管理政策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为拓展和培育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市场,满足偏远及交通不便地区人民出行需求,结合相关地区管理局试点经验和成果,民航局近期将专题研究解决通航短途运输的属性、边界及适用政策规章问题。在新政策出台前,为落实通航专项督查问题整改要求,便利通航企业运营和降低销售成本,降低消费者购票价格,现就《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MD-135TR-TR-2015-01)(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设定不超过两年的试点过渡期,过渡期内《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可作以下偏离: 一、通航企业可对社会公众发售机票,提前公布飞行时刻,但暂不加入中航信订座系统; 二、通航企业可选择与包机方签订协议的包机运营方式,也可选择直销或其他代销方式; 三、通航企业应当明确保险责任,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旅客知情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请各地区管理局、各通航企业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向我司反映问题和意见建议。 民航局运输司 2018年6月13日

关注 | 给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民航局发布了哪些政策、采取了哪些措施?

关注 | 给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民航局发布了哪些政策、采取了哪些措施?

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建国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2016年8月,冯正霖在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上指出,要把通航发展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从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让通用航空器飞起来,让通用航空飞行爱好者热起来;要加快形成区别于运输航空的安全规章标准体系并严格执行,加快推进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5月15日,第三届华东通用航空发展论坛在上海举行。会上,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通用航空处对近年来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相关政策做了介绍。具体政策措施包括树立行业监管新理念、出台“放管服”新举措、探索政策试点新路径等几个方面。 一、树立行业监管新理念 1、近年来,民航局在监管思路方面突出“分类管理” 2017年4月14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了《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将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B类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 2017年11月6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了《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规则》指出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以威胁评估和风险管控为基础,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民航局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行业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通用航空器运菅人(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航空器运营人可以将安保业务委托通用机场、固定基地运营商以及其他类型服务商等可以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执行。 2、放管结合突出“以放为主” 取消了通航事故征候指标;建立了轻微事故自查制度;理性看待通航安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厘清行业监管责任,尽职免责、失职追责,为行业监管和企业运营减轻压力和负担。 3、转变作风突出“专项督查” 2017年,民航局组织3个督察组对全国通用航空监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针对督察发现的182个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当前,通航监管存在法规不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管不规范几大问题。 二、出台“放管服”新举措 1、简化事前审批 取消通航经营许可先证后照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十一部法律作出修改。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备案审批 2017年3月3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的通知》,决定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对个人或企业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和喷气公务机不再实施审批和备案。 取消出境通航作业审批 2016年2月17日,民航局下发民航明传电报《关于取消“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要求,民航局自即日起,不再审批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申请事项。 除此之外,民航局还发布了一些列“放管服”新政策,包括《关于规范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审批的通知》、《关于简化通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运行审定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2、加强事后监管 2017年,民航局配合国家空管委完成无人机专项整治;通过实名登记、发布机场净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程序、建立风险报告制度等措施,有效遏制无人机扰航高发态势;研究构建“企业自律为主、诚信评价为辅”的监管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类分级监管。 3、提升政务服务 设立“意见箱” 为落实“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通用航空监管思路,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提供真情服务,自2016年10月15日起,民航局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设置了“意见箱”,面向行业征集意见。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咨询、意见或建议:涉及通用航空“过度监管”或套用运输航空规章进行管理的问题;涉及通用航空管理规章及配套文件在各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甚至出现偏离的问题;针对局方在通航审批、监管等行政行为方面存在质疑的问题。 开通通航供求信息平台 为解决通用航空要素市场信息不透明、中间环节多、交易成本高的问题,运输司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增设了“通用航空市场供求信息平台”版块,面向行业相关主体,提供信息发布的渠道。 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017年12月7日,中国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空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要求各地区空管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 三、探索政策试点新路径 1、东北地区通用航空管理改革试点 2017年2月16日,民航局正式下发《关于在东北地区开展通用航空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强调在试点范围内要简化通航审批,加强分类管理,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就做好通航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做出明确部署。 2、华东地区通用航空管理服务平台和无人机研发试飞基地试点 2017年3月7日,民航局下发《关于在华东地区开展通用航空航空管理服务平台和无人机研发试飞基地建设试点的通知》,明确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辖区范围内开展通用航空航空管理服务平台和无人机研发试飞基地建设试点,具体事项包括: 一是构建华东通用航空服务中心。采用企业化运作、网络化保障、延伸化服务的方式,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构建面向华东地区的专业化通用航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通用航空专业化政务大厅,形成多业务办理、多层级联动、多部门并举、多渠道服务的一体化服务窗口。 二是探索无人机研发试飞管理,引导无人机有序发展,避免飞行冲突;为试飞基地划设专用区域,配套建立地面监视系统。 3、西北地区低空空域监视与服务试点 2017年3月10日,民航局下发《关于在西北地区开展通用航空低空空域监视与服务试点的通知》,明确在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辖区范围内开展通用航空低空空域监视与服务试点,具体事项包括: 一是以通用航空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利用ADS-B,与北斗等导航技术相结合,建立通航低空监视与服务体系,实现区内相关通航企业低空监视覆盖。 二是整合民航管制、情报信息以及军方管制手段,搭建低空管制服务平台。该通知同时指出,该试点项目要满足现有规范要求,融入现有飞行服务体系建设,与现有ADS-B系统工程建设等项目统筹衔接,确保为后续全国低空空域监视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提供有效支撑。 4、新疆地区“通用航空+旅游”试点 2017年3月14日,民航局下发《关于在新疆地区开展“通用航空+旅游”试点的通知》,明确在民航新疆管理局辖区范围内开展“通用航空+旅游”试点,具体事项包括:一是辖区范围内通航企业可开展距起降点超过40公里半径范围内的空中游览经营项目,原则上暂以300公里为限;该内容在民航局取得立法部门授权后可正式实施。 二是为了便于通航企业从事通用航空旅游包机服务,民航新疆管理局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整合相关运行合格审定流程和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除了上述几大试点外,民航局还分别在江西赣州(2017年8月6日)、陕西开展无人机物流配送试点(2017年12月4日),在中南地区开展载客类联合审定试点(2018年2月13日)。 四、下一步工作 1、坚持问题导向,切实为通航企业松绑减负 督促落实整改。优化监管模式,开展诚信评价,试行“双随机”监管。改善通航运营环境,简化飞行计划审批程序。推广机场无塔台或远程塔台技术,降低设施设备要求,减少企业运营成本。 2、坚持目标导向,加快立法和顶层制度设计 出台《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从顶层制度上固化试点成果,下决心把通用航空从运输规章体系中剥离出来,加快建立适用性较强的通航法规标准体系。 推动通航监管专业化,充实基层监管机构,组建通航专业监察员队伍,提升综合监管能力。 3、坚持市场导向,推动试点取得新成效 持续推进已启动试点项目,及时复制推广成熟的试点经验和成果。 航空医疗救护试点。拟与国家卫健委联合试点,探索我国航空医疗救护服务规范和标准。 娱乐飞行执照试点。研究构建区别于职业飞行员的娱乐飞行培训体系,广泛培养飞行爱好者,拉动航空大众化、娱乐化消费需求。…

科普 | 什么是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

科普 | 什么是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

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民航人经常会听到这两个词语。这两个名词分别代表着什么含义呢?两者之间有什么关联?了解一下: 适航指令 图:适航指令查询系统截图。 适航指令是指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每一份适航指令都是CCAR-39部法规的一个修正案,具有法规同等效力。 适航指令涉及的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达到该适航指令要求,相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紧急适航指令是指具有紧急性质,作为立即生效的法规而颁发的适航指令。 特殊适航指令是指带有敏感技术内容,涉及航空保安的适航指令。 适航指令根据下述情况之一颁发: (1)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存在不安全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相同型号设计的其他民用航空产品之中时; (2)当发现民用航空产品没有按照该产品型号合格证批准的设计生产时; (3)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或制造国的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民用航空产品时。 服务通告 服务通告是指航空产品设计、生产厂家根据自身和用户信息,对所生产的航空产品改进其可靠性或使用的安全性,是对用户的一种技术服务措施和对自身生产技术改进的要求,通告是对航空产品实施检查、重复检查、改装或使用寿命更改等技术要求。 服务通告一般是指制造商对飞机现有的小缺陷(不完美)下发的一种”repair”,下发服务通告的原因可能是航空公司在运营飞机时发现某一部件或结构存在缺陷反馈给制造商,制造商针对此会下发通告。当然服务通告下发的原因也不仅限于航空公司的运营反馈。服务通告下发时,制造商也会将此分成各个等级,比如有紧急、客户决定等级别,具体要不要执行由客户评估决定。 在产品的整个使用寿命中,制造缺陷,服务的变化,设计的提升经常会在后期出现。当有以上内容情况发生时,厂家会经常以服务通告的形式来将相关的信息发送给飞机使用者。服务通告是极为重要的信息,飞机的使用者应该给予其充分的考虑。需要注意的是服务通告并不是强制性的,飞机使用者有权选择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当厂家的服务通告被民航当局转化为适航指令,或者是被转化为被批准的检查程序时,服务通告就必须被执行。 案例列举 6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沈阳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发布一则题为《机翼-机翼支柱及连接件-检查/更换》的紧急适航指令。 该适航指令针对GippsAero公司生产的GA8和GA8-TC320型飞机提出了新的适航要求。 本指令颁发的原因是因服务通告SB GA8-2017-174Issue 2改变了件号为GA8-570026-035支柱的强制更换时间,从服役6000小时或3个日历年变为9000小时或5个日历年,以先到为准。 生产潜在风险导致了适用序列号内的机翼支柱连接件生产所使用的晶粒排列方向不正确,错误晶粒对疲劳的影响尚不清楚。为此,CASA基于已知受影响的部分序列号的飞机强制要求执行保守的疲劳寿命限制。CASA将继续收集数据,以便对从机队中拆除这些连接件进行管理。 通俗理解,厂家颁发了针对某零部件使用寿命延长的服务通告,针对该通告,局方下达相应的适航指令,要求特定批次(序列号158-239)特定零部件的更换时间进行调整,目的是让客户在使用GA8飞机时更安全。现有零部件需要在定检时进行目视检查,更换后,在正常使用寿命内无需增加目视检查,该指令并不影响GA8飞机的正常适航及运行,后续生产的飞机均使用最新零部件,不适用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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