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6月25日,民航局空管局发布“关于征求《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落实民航局针对通用航空“放管服”工作要求,着力提升服务意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申请审批程序,全面提升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障能力,积极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民航局空管局会同民航局空管办及监控中心依据相关条例、规章,制定了《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作为指导民航各级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各空管单位以及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保障通用航空运行的基本规定。现就该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电子邮件反馈空管局。意见反馈邮箱:ga@atmb.net.cn 据了解,《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共包括七个章节,包括总则、 机构与职责、民航空管管制范围、飞行计划的受理与审批、空中交通服务、其它、附则。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及依据 第一条 为明确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职责,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保证飞行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务飞行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申请审批、运行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民航局飞行计划受理审批部门、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及各民用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类负责全国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国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的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范围,负责为通用航空活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七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机场本场范围内的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工作由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负责。 第三章 民航空管管制范围 第八条 “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下简称管制范围)包括民用航路及航线、民用机场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以及获得批复的可引导区域、终端管制区和塔台管制范围。 第四章 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飞行计划的申请 第九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飞行计划审批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飞行计划申请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单位/个人名称、联系方式;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航空器国籍、型别、架数、呼号、注册号; (四)飞行人员国籍、机组人数; (五)使用机场、临时起降地点(注明地理坐标); (六)计划执行日期、起降时间(北京时)及飞行次数;(注:长期固定航线飞行计划的执行日期可按年度申请) (七)飞行空域、航路、航线、高度; (八)飞行规则(目视/仪表); (九)通信联络方法和机载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十)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见附件二、三)。申请个人(私人)飞行计划还应当提交航空器拥有者、驾驶员法定身份证明及飞行执照复印件或在民航局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相关信息; (十一)特殊保障需求。 第十条 飞行计划申请人收到飞行计划受理部门答复后,若飞行计划获得批准,则直接进入飞行实施阶段;若飞行计划仍需修改,则申请人修改后再次提交飞行计划。 第二节 飞行计划的受理 第十一条【职责划分】民航局飞行计划受理审批部门、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根据通航飞行活动的范围和情形分类负责飞行计划受理和审批工作: (一)跨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以下简称战区),或者跨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辖区或民航地区空管局管区,或者涉及使用外籍航空器或外籍飞行员从事通航飞行活动的,由民航局飞行计划受理审批部门负责; (二)跨民航空管分局(站)管区,但未跨民航地区空管局管区以及战区的,由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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