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与运输机场建设管理制度分离!民航局正式发布《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通用机场与运输机场建设管理制度分离!民航局正式发布《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昨日(10月31日),民航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为加强民用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民航局对现行《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从制度设计上将通用机场和运输机场分开,将通用机场建设调整出适用范围,并同步将规章标题修改为《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29日。 以下为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自2016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民用机场建设程序,保障民用机场建设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运输机场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的新变化,有必要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适用范围 按照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中分类管理的理念,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建设程序实施分类管理,从制度设计上将通用机场和运输机场分开,将通用机场建设调整出适用范围,并同步将规章标题修改为《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二、简化审批环节 1、取消机场选址向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环节。民用运输机场选址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民航局审批,取消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环节。 2、下放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运输机场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为落实国务院行政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放管结合,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运输机场初步设计下放地区管理局审批。 3、修改对选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中关于评审单位资质要求,并将委托人由申请人或建设单位调整为民航管理部门。 三、调整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程序 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的纲领性文件,统领机场近期、远期甚至终端的全部建设过程。机场可研偏重于机场近期建设的可行性及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内容。机场可研确定后,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机场总体规划中的内容,但机场总体规划是统领机场近期、远期甚至终端的全部建设过程,且机场近期与远期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因此,为能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调整机场总体规划建设程序,将新建机场建设程序中的总体规划调整为预可研后、可研前上报。 四、增加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监管内容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职责分工通知,将民航局“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调整为“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五、精简部分条文提高规章适用性 1、删除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性条款,将其放在技术性规范文件中。 2、删除“第八章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内容,在附则中增加 “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通过民航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的要求。 3、空管、航油、货运等民航专业工程的设计和验收管理与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管理基本一致,不再赘述,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中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及机场总体规划,并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机场建设程序一般包括: (一)新建和迁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二)改扩建总体规划(如需调整)、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 第二章 机场选址 第五条 机场选址报告应按照《民用运输机场选址规范》等技术规范编制,选址审查工作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 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生态环境、气象、文物、自然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预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民航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 (二)民航局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选址报告进行评审。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三)民航局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条 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的机场场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并对场址实施有效保护。 第三章 机场总体规划 第九条 机场总体规划应按照《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规范》等技术规范编制,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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