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级通用机场必须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A1级通用机场必须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6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于6月6日印发并施行。 《规定》明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还强调,《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 843号文坚持“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具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原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16号令及843号文的贯彻实施工作,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小知识 2017年4月14日,民航局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对通用机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办法》按照通用机场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为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B类则为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 另外,基于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办法》又将A类通用机场分为三级。其中,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1级通用机场,使用座位数在5-9座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2级通用机场,其余均为A3级通用机场。

通航企可发售机票!民航局发布《关于在通航短途运输试点过渡期内偏离执行相关运营管理政策的通知》

通航企可发售机票!民航局发布《关于在通航短途运输试点过渡期内偏离执行相关运营管理政策的通知》

6月13日,民航局运输司发布《关于在通航短途运输试点过渡期内偏离执行相关运营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民航局就《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设定不超过两年的试点过渡期,过渡期内《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可作偏离。 关于在通航短途运输试点过渡期内偏离执行相关运营管理政策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为拓展和培育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市场,满足偏远及交通不便地区人民出行需求,结合相关地区管理局试点经验和成果,民航局近期将专题研究解决通航短途运输的属性、边界及适用政策规章问题。在新政策出台前,为落实通航专项督查问题整改要求,便利通航企业运营和降低销售成本,降低消费者购票价格,现就《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MD-135TR-TR-2015-01)(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设定不超过两年的试点过渡期,过渡期内《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可作以下偏离: 一、通航企业可对社会公众发售机票,提前公布飞行时刻,但暂不加入中航信订座系统; 二、通航企业可选择与包机方签订协议的包机运营方式,也可选择直销或其他代销方式; 三、通航企业应当明确保险责任,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旅客知情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请各地区管理局、各通航企业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向我司反映问题和意见建议。 民航局运输司 2018年6月13日

关注 | 给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民航局发布了哪些政策、采取了哪些措施?

关注 | 给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民航局发布了哪些政策、采取了哪些措施?

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建国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2016年8月,冯正霖在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上指出,要把通航发展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从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让通用航空器飞起来,让通用航空飞行爱好者热起来;要加快形成区别于运输航空的安全规章标准体系并严格执行,加快推进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5月15日,第三届华东通用航空发展论坛在上海举行。会上,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通用航空处对近年来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相关政策做了介绍。具体政策措施包括树立行业监管新理念、出台“放管服”新举措、探索政策试点新路径等几个方面。 一、树立行业监管新理念 1、近年来,民航局在监管思路方面突出“分类管理” 2017年4月14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了《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将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B类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 2017年11月6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了《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规则》指出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以威胁评估和风险管控为基础,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民航局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行业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通用航空器运菅人(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航空器运营人可以将安保业务委托通用机场、固定基地运营商以及其他类型服务商等可以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执行。 2、放管结合突出“以放为主” 取消了通航事故征候指标;建立了轻微事故自查制度;理性看待通航安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厘清行业监管责任,尽职免责、失职追责,为行业监管和企业运营减轻压力和负担。 3、转变作风突出“专项督查” 2017年,民航局组织3个督察组对全国通用航空监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针对督察发现的182个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当前,通航监管存在法规不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管不规范几大问题。 二、出台“放管服”新举措 1、简化事前审批 取消通航经营许可先证后照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十一部法律作出修改。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备案审批 2017年3月3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的通知》,决定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对个人或企业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和喷气公务机不再实施审批和备案。 取消出境通航作业审批 2016年2月17日,民航局下发民航明传电报《关于取消“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要求,民航局自即日起,不再审批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申请事项。 除此之外,民航局还发布了一些列“放管服”新政策,包括《关于规范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审批的通知》、《关于简化通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运行审定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2、加强事后监管 2017年,民航局配合国家空管委完成无人机专项整治;通过实名登记、发布机场净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程序、建立风险报告制度等措施,有效遏制无人机扰航高发态势;研究构建“企业自律为主、诚信评价为辅”的监管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类分级监管。 3、提升政务服务 设立“意见箱” 为落实“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通用航空监管思路,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提供真情服务,自2016年10月15日起,民航局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设置了“意见箱”,面向行业征集意见。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咨询、意见或建议:涉及通用航空“过度监管”或套用运输航空规章进行管理的问题;涉及通用航空管理规章及配套文件在各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甚至出现偏离的问题;针对局方在通航审批、监管等行政行为方面存在质疑的问题。 开通通航供求信息平台 为解决通用航空要素市场信息不透明、中间环节多、交易成本高的问题,运输司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增设了“通用航空市场供求信息平台”版块,面向行业相关主体,提供信息发布的渠道。 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017年12月7日,中国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空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要求各地区空管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 三、探索政策试点新路径 1、东北地区通用航空管理改革试点 2017年2月16日,民航局正式下发《关于在东北地区开展通用航空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强调在试点范围内要简化通航审批,加强分类管理,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就做好通航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做出明确部署。 2、华东地区通用航空管理服务平台和无人机研发试飞基地试点 2017年3月7日,民航局下发《关于在华东地区开展通用航空航空管理服务平台和无人机研发试飞基地建设试点的通知》,明确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辖区范围内开展通用航空航空管理服务平台和无人机研发试飞基地建设试点,具体事项包括: 一是构建华东通用航空服务中心。采用企业化运作、网络化保障、延伸化服务的方式,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构建面向华东地区的专业化通用航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通用航空专业化政务大厅,形成多业务办理、多层级联动、多部门并举、多渠道服务的一体化服务窗口。 二是探索无人机研发试飞管理,引导无人机有序发展,避免飞行冲突;为试飞基地划设专用区域,配套建立地面监视系统。 3、西北地区低空空域监视与服务试点 2017年3月10日,民航局下发《关于在西北地区开展通用航空低空空域监视与服务试点的通知》,明确在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辖区范围内开展通用航空低空空域监视与服务试点,具体事项包括: 一是以通用航空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利用ADS-B,与北斗等导航技术相结合,建立通航低空监视与服务体系,实现区内相关通航企业低空监视覆盖。 二是整合民航管制、情报信息以及军方管制手段,搭建低空管制服务平台。该通知同时指出,该试点项目要满足现有规范要求,融入现有飞行服务体系建设,与现有ADS-B系统工程建设等项目统筹衔接,确保为后续全国低空空域监视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提供有效支撑。 4、新疆地区“通用航空+旅游”试点 2017年3月14日,民航局下发《关于在新疆地区开展“通用航空+旅游”试点的通知》,明确在民航新疆管理局辖区范围内开展“通用航空+旅游”试点,具体事项包括:一是辖区范围内通航企业可开展距起降点超过40公里半径范围内的空中游览经营项目,原则上暂以300公里为限;该内容在民航局取得立法部门授权后可正式实施。 二是为了便于通航企业从事通用航空旅游包机服务,民航新疆管理局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整合相关运行合格审定流程和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除了上述几大试点外,民航局还分别在江西赣州(2017年8月6日)、陕西开展无人机物流配送试点(2017年12月4日),在中南地区开展载客类联合审定试点(2018年2月13日)。 四、下一步工作 1、坚持问题导向,切实为通航企业松绑减负 督促落实整改。优化监管模式,开展诚信评价,试行“双随机”监管。改善通航运营环境,简化飞行计划审批程序。推广机场无塔台或远程塔台技术,降低设施设备要求,减少企业运营成本。 2、坚持目标导向,加快立法和顶层制度设计 出台《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从顶层制度上固化试点成果,下决心把通用航空从运输规章体系中剥离出来,加快建立适用性较强的通航法规标准体系。 推动通航监管专业化,充实基层监管机构,组建通航专业监察员队伍,提升综合监管能力。 3、坚持市场导向,推动试点取得新成效 持续推进已启动试点项目,及时复制推广成熟的试点经验和成果。 航空医疗救护试点。拟与国家卫健委联合试点,探索我国航空医疗救护服务规范和标准。 娱乐飞行执照试点。研究构建区别于职业飞行员的娱乐飞行培训体系,广泛培养飞行爱好者,拉动航空大众化、娱乐化消费需求。…

科普 | 什么是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

科普 | 什么是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

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民航人经常会听到这两个词语。这两个名词分别代表着什么含义呢?两者之间有什么关联?了解一下: 适航指令 图:适航指令查询系统截图。 适航指令是指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每一份适航指令都是CCAR-39部法规的一个修正案,具有法规同等效力。 适航指令涉及的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达到该适航指令要求,相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紧急适航指令是指具有紧急性质,作为立即生效的法规而颁发的适航指令。 特殊适航指令是指带有敏感技术内容,涉及航空保安的适航指令。 适航指令根据下述情况之一颁发: (1)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存在不安全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相同型号设计的其他民用航空产品之中时; (2)当发现民用航空产品没有按照该产品型号合格证批准的设计生产时; (3)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或制造国的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民用航空产品时。 服务通告 服务通告是指航空产品设计、生产厂家根据自身和用户信息,对所生产的航空产品改进其可靠性或使用的安全性,是对用户的一种技术服务措施和对自身生产技术改进的要求,通告是对航空产品实施检查、重复检查、改装或使用寿命更改等技术要求。 服务通告一般是指制造商对飞机现有的小缺陷(不完美)下发的一种”repair”,下发服务通告的原因可能是航空公司在运营飞机时发现某一部件或结构存在缺陷反馈给制造商,制造商针对此会下发通告。当然服务通告下发的原因也不仅限于航空公司的运营反馈。服务通告下发时,制造商也会将此分成各个等级,比如有紧急、客户决定等级别,具体要不要执行由客户评估决定。 在产品的整个使用寿命中,制造缺陷,服务的变化,设计的提升经常会在后期出现。当有以上内容情况发生时,厂家会经常以服务通告的形式来将相关的信息发送给飞机使用者。服务通告是极为重要的信息,飞机的使用者应该给予其充分的考虑。需要注意的是服务通告并不是强制性的,飞机使用者有权选择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当厂家的服务通告被民航当局转化为适航指令,或者是被转化为被批准的检查程序时,服务通告就必须被执行。 案例列举 6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沈阳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发布一则题为《机翼-机翼支柱及连接件-检查/更换》的紧急适航指令。 该适航指令针对GippsAero公司生产的GA8和GA8-TC320型飞机提出了新的适航要求。 本指令颁发的原因是因服务通告SB GA8-2017-174Issue 2改变了件号为GA8-570026-035支柱的强制更换时间,从服役6000小时或3个日历年变为9000小时或5个日历年,以先到为准。 生产潜在风险导致了适用序列号内的机翼支柱连接件生产所使用的晶粒排列方向不正确,错误晶粒对疲劳的影响尚不清楚。为此,CASA基于已知受影响的部分序列号的飞机强制要求执行保守的疲劳寿命限制。CASA将继续收集数据,以便对从机队中拆除这些连接件进行管理。 通俗理解,厂家颁发了针对某零部件使用寿命延长的服务通告,针对该通告,局方下达相应的适航指令,要求特定批次(序列号158-239)特定零部件的更换时间进行调整,目的是让客户在使用GA8飞机时更安全。现有零部件需要在定检时进行目视检查,更换后,在正常使用寿命内无需增加目视检查,该指令并不影响GA8飞机的正常适航及运行,后续生产的飞机均使用最新零部件,不适用该指令。

政策全文 | 国务院:取消或放宽飞机制造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政策全文 | 国务院:取消或放宽飞机制造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6月15日,中国政府网对外发布了6月1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的《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文件全文。 文件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保持我国全球外商投资主要目的地地位,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保持我国全球外商投资主要目的地地位,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18年7月1日前修订出台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修订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大力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积极推进铁矿石等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深化境外上市监管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电信、文化、旅游等领域对外开放压力测试力度。(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五)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管理。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全国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外国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度。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积极推进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外交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外国人才出入境便利度。中国境内注册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可在2个工作日内获发签证。(外交部、外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九)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支持外商全面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扩大开放吸引外资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商务部牵头,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投向中西部地区。进一步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研究调整优化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在华研发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外资并购投资。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国内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允许各地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商签工作,切实履行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在华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鼓励各地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中央外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外专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推进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中央事权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建立健全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对口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等地区 (十六)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允许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可全额汇回所募集资金,用于所在省份投资经营。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内,支持上述区域金融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制度完善、风险可控的要求,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人民币不良债权;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允许上述区域的银行机构将其持有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转让给境外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物流成本。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陆空联合开放口岸和多式联运枢纽,加快发展江海、铁空、铁水等联运。支持增加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国际国内航线和班次。加强中欧班列场站、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中欧班列发展环境,促进中欧班列降本增效。完善市场调节机制,调整运输结构,提高运输效率,加强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领域收费行为监管,进一步降低西部地区物流成本。(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快沿边引资重点地区建设。鼓励地方统筹中央有关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注册地和主要生产地均在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打造西部地区投资合作新载体。在有条件的地区高标准规划建设若干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国际合作园区,试点探索中外企业、机构、政府部门联合整体开发,支持园区在国际资本、人才、机构、服务等领域开展便利进出方面的先行先试。(中央财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外专局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二十)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制定发布相应的赋权清单,在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试点赋予适宜的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业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国家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可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项目。鼓励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健全开发区双向协作引资机制。在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建设若干产业转移协作平台,推进产业项目转移对接合作。支持地方制定成本分担和利益分享、人才交流合作、产业转移协作等方面的措施,推动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通过多种形式在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产业转移园区。支持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合作引入国际双元制职业教育机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有效供给。(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推动扩大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升级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确保各项措施与已出台政策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涉及修订或废止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由原牵头起草部门或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修订或废止。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8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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